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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穗府[1999]8号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9]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低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州市市辖区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现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第六条 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称基金专户)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房款缴交原则处理。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有税。

第九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载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在市房屋拆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四)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
(五)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基金专户管理,原产权单位撤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房款缴交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二)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交易税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抵押额应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设定,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 违返本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易确认、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县级市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日起施行。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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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生活杂事 / 请问哪位DX有在广州或国内其它城市出售原单位福利房的经验?有没有相关文件或者规定?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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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福利房,只要单位盖章同意出售就可以了,不需要考虑持有房产证的时间。如果你是委托别人出售,由于以前出过一些问题,所以现在市房产局卡得很严,需要在中国大使馆开个财产委托书才能让家人代售。
        要卖就早卖。目前广州市准备放松福利房的买卖手续,将来不需要分房单位同意就可以自由买卖,由于福利房数量太多,估计二手房的价格还会持续下降。
        • 我HOLD的原因主要是希望白云机场搬迁以后,原机场附近的地价升值,但不知会不会和你提到的二手房价下降OFF SET EACH OTHER.
          • 理论上移民出国人员无论跟单位签了多长的合约,都可以随时卖出的。对于移民,市府有专门的福利房出售规定。但是如果你是省级单位的,市府的规定就无效了。
            广州的房价从97年后就一直下跌了,主要的市政规划不好,房子越起越多。我的房子已经是天河区很好的地段了,我想象不出机场附近的房子会有什么上涨的理由。
            • 去年广州市长提到广州机场迁址以后,原白云机场以跑道,停机坪为中心会建一个商业中心,升不升值只能是一个猜测而已。BTW, 你卖了吗?
              • yes.我房子周围已经两个商业中心了,仍然避免不了降价。
          • 白云机场附近楼盘、小区林立,你的房子再多放几年,怎么和别的新楼盘争?况且广州不比多伦多,也和上海不同,二手房很难卖得起价钱,更不用说房改房了。//当然,我也不是专家,仅仅是建议而已。
            • 我自己对房地产方面的INFO不是很熟,所以想看看这一两年的TREND再说。
        • 解释一下,这个市局不是现在才卡得严的,任何房屋交易(不光房改房)如果买卖双方本人不到场,都要办委托公证。境外人士还需提供当地使馆的委托公证。
          • Check your e-mail, please. Thanks.
    • What do you want to know? I sold mine two years ago. I am sure the current procedure.
      • 请教:1、有没有规定拿到房产证几年之后才能出售?2、如何查询较为公正的市场价?3、你是通过中介还是自己找买主?售房所得税如何计算?谢谢。
        • 1. 一年(我的就是99年底拿到房产证,00年底卖的)2. 3. 我是通过中介卖的。中介可以告诉你最近类似房子的成交价。买卖房子,有人愿买你愿卖就算公正了吧?由于2年前在广州买卖房改房的手续和普通商品房不同,买家压价也是常见的。
          3、所得税不记得怎么算的了,就百分之几(好像不超过5%)。如果你的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比例可能比较大。
          具体手续、所得税的计算,找个中介问问,他们很清楚。
          • 再请教:如何找合适的中介呢?有没有什么网站可以提供此类服务的?多谢。
            • 建议找大的中介公司。我当初是找的兴业地产,城建总下属的中介公司。因为本来我的房子的开发商就是城建总,而且兴业的资质也不错,一级代理。没注意过有什么网站,《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上有很多广告。
              • Thank you so much.
                • You are welcome.
        • 上面写错了:I am NOT sure the current procedure. I only know the procedure 2 years ago.
        • 呵呵,我来回答你。
          1、无任何限制,只要你已经拿到房产证,任何时候都可以上市。
          房改房上市手续依然和普通商品房有点区别,得经过市房改办审核。即有张审核表得交由你原产权单位盖章,征询它是否购买你的房屋(因为它有优先购买权),但它无法阻碍你上市,30天原单位若不答复,视为放弃。
          2、房改房的市价肯定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低。你可以直接参考广州各大报纸的房屋广告或网站的房地产版。这有个比较有名的广州地产网站供你参考。www.mytophome.com
          3、自己能直接找到买主当然好,省掉中介费(1-3%)。但放到中介处出手快,而且多数买家现在也都是通过中介公司。但你自己对你的房价最好心里有数,建议放盘给中介时价格报高一点,并要防止不良中介除了吃中介费,还吃房屋差价。
          4、房屋税费:印花税0.05%,交易管理费0.1%,个人所得税3%?1.5%?(sorry,我有点忘了。但房改房自住满5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可免,另外一年内买商品房也可免)。还有一些零星的产权证工本费等,那是很小的数。这2年房屋税费降得很是厉害。
          相关文件一大堆,市府的,市局的,你可直接去地产网站查。
          • 请问原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我出价它购买,还是它出价我卖?这个价位谁定?一般单位会要求购回房改房吗?谢谢。
            • 是指你卖出房改房时,它有优先购买权,比如你找到的买家愿出30万买,如果你原单位也愿30万买下,那就是它成为买家。一般单位不会愿意买你的旧房的,99.9%都盖章了,你放心。
              • 非常感谢。
            • 不知道现在的具体手续如何,2年前,文件上是说原单位只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干天内不签字算放弃,但实际操作起来,没有单位签署的审核表,根本没有办法办下一步手续。我当初因为这个差点卖不了。希望现在没那么麻烦了。
        • Sorry, 刚刚问过老公,是我记错了。一年后才能上市,是房改时和单位的约定,写在某一份房改的材料上的。
          • 谢谢FIONAH, 我拿到房产证有1年多了。当时分房时签了啥文件早就忘光了:( 看来还是应该出来之前把这些事情办完,现在要办还挺头疼的。
            • 我说的那个是附在房改房的合同上的。//你现在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象wins说的那样,办个委托书,让国内的亲戚朋友帮你办理。我当初因为差点卖不了,都打算办委托书了。
            • 如果你是移民,按照市府的规定,签了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你让广州的亲戚问一下侨办有关广州市出国人员出售福利房的规定就知道了。
              • Thanks a lot.
              • 再解释一下,这不关是否是移民的事,只要你已拿到产权,以前和原单位签的服务协议已经无效,任何人的房改房都可以上市。
                • 这是很理论的说法,自己卖过福利房的就知道了,理论上你可以卖,但是没有原单位的公章,根本卖不出去。所以即使有各种规定,千万不要当作圣旨去跶人,否则惹恼了单位管公章的,不给你盖章你就只能自己找罗卜去刻个公章了。
    •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穗府[1999]8号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9]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低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州市市辖区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现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第六条 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称基金专户)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房款缴交原则处理。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有税。

      第九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载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在市房屋拆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四)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
      (五)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基金专户管理,原产权单位撤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房款缴交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二)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交易税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抵押额应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设定,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 违返本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易确认、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县级市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日起施行。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旧机场附近的房子暂时不要卖,因为这个地段的升值潜力大,新楼盘从三年前的3000元劲升至目前的5000元,目前的升势还不减,因为还有地铁要通,机场搬迁,我的房子也在机场附近的。
      • 请问你在哪里查到楼盘价格?
      • 3年前,机场的哪个新楼盘3000元/平米可以买得到?!
    • What is about such issue in Beijing? House!! Property !! big head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