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非 法 停 留 美 國 一 百 八 十 天 ,三 年 不 得 入 境 ;新 移 民 法 301[b]是 使 成 千 上 萬 在 美 國 逾 期 居 留 者 最 緊 張 的 一 個 條 文 ,條 文 上 說 ,「 在 美 國 境 內 非 法 停 留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到 一 年 ,離 開 美 國 後 ,不 得 入 境 美 國 三 年 ;在 美 國 非 法 停 留 超 過 一 年 ,則 當 事 人 十 年 不 得 申 請 美 國 簽 証 回 到 美 國 來 。
這 項 條 文 涉 及 到 的 範 圍 很 廣 ,從 九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開 始 生 效 , 也 就 是 說 ,在 四 月 一 日 之 後 開 始 計 算 所 謂 一 百 八 十 天 ,在 四 月 一 日 以 前 的 「 非 法 居 留 」 當 然 還 是 非 法 居 留 ,但 是 不 涵 蓋 在 法 律 的 管 轄 之 內 ,四 月 一 日 以 後 的 一 百 八 十 天 是 九 七 年 的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
非 法 居 留 的 根 據 301[b]的 涵 意 是 「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司 法 部 [ 移 民 局 ]允 許 停 留 的 時 期 過 期 之 後 ,仍 然 留 在 美 國 是 非 法 居 留 」 。 不 過 ,在 法 律 上 也 有 「 逾 期 居 留 」 的 時 間 ,不 算 是 非 法 居 留 ,例 如 在 申 請 某 些 調 整 身 份 上 ,有 四 個 月 的 調 整 期 , 那 麼 這 四 個 月 屬 於 「 時 鐘 凍 結 」 期 ,不 算 是 是 非 法 居 留 ,條 件 是 當 事 人 為 合 法 入 境 ,並 且 是 有 真 正 的 調 整 申 請 ,也 未 曾 非 法 工 作 ,所 以 四 個 月 之 後 ,仍 然 逾 期 停 留 在 美 國 的 話 ,再 過 六 個 月 才 是 超 過 了 一 百 八 十 天 ,三 年 不 得 入 境 。
如 取 得 學 校 的 I-20有 意 作 為 學 生 身 份 ,或 者 成 為 交 換 學 生 學 者 的 IAP-66,而 申 請 人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了 一 百 八 十 天 ,移 民 法 上 沒 有 規 定 學 校 不 得 發 給 逾 期 居 留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者 入 學 許 可 ,但 是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境 內 也 許 可 以 得 到 移 民 局 的 批 准 轉 換 成 為 學 生 身 份 ,但 是 未 來 在 離 開 美 國 後 要 受 回 原 居 地 申 請 簽 証 ,依 法 受 三 年 不 得 來 美 國 的 限 制 。 但 是 ,如 果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的 當 事 人 己 經 回 到 原 居 地 ,美 國 領 事 人 員 又 允 許 當 事 人 在 三 年 不 到 的 時 間 即 可 回 到 美 國 來 ,則 也 有 可 能 。 國 務 院 與 移 民 局 都 承 認 ,在 目 前 的 情 況 及 出 境 程 序 下 ,美 國 駐 外 的 移 民 官 領 事 官 員 ,都 無 法 知 曉 簽 証 的 申 請 人 是 否 曾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或 是 逾 期 居 留 一 天 ,只 能 從 與 申 請 簽 証 者 的 對 話 中 取 得 答 案 。
下 一 個 問 題 是 ,在 學 生 簽 証 者 因 為 種 種 的 原 因 中 斷 了 簽 証 的 有 效 期 ,時 間 上 又 超 過 了 一 百 八 十 天 ,或 更 長 的 時 間 ,到 底 能 不 能 得 到 恢 復 簽 証 ﹖ 單 從 法 律 的 條 文 上 說 ,應 該 是 沒 有 問 題 ,因 為 301[b]只 是 規 定 「 不 准 入 境 」 的 時 間 ,不 過 從 執 行 的 技 術 來 推 測 ,移 民 局 還 需 要 對 不 少 定 義 是 更 為 明 確 的 界 定 ,和 第 三 國 簽 証 的 有 關 規 定 來 推 測 ,也 許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境 內 仍 可 以 學 生 身 份 就 讀 及 合 法 居 留 ,再 要 取 得 簽 証 的 話 ,則 至 少 要 回 到 原 居 地 的 美 國 領 事 館 辦 理 ,是 否 三 年 之 後 才 能 重 回 美 國 學 校 就 讀 ,依 法 是 必 須 的 ,在 執 行 還 是 要 看 領 事 人 員 的 判 斷 ,及 需 要 移 民 局 和 國 務 院 比 較 詳 細 的 說 明 。
一 百 八 十 天 計 算 的 方 式 ,是 連 在 一 起 或 者 是 分 開 累 積 ,比 如 說 學 生 簽 証 失 效 ,在 六 十 天 內 又 又 重 新 恢 復 ,但 其 後 又 失 效 超 過 一 百 二 十 天 ,是 否 應 加 在 一 起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或 只 算 是 非 法 居 留 一 百 二 十 天 ,也 要 等 移 民 局 的 解 釋 。 當 然 主 要 簽 証 持 有 人 的 簽 証 失 效 非 法 居 留 的 話 ,其 眷 屬 也 同 樣 是 非 法 居 留 ,學 生 眷 屬 簽 証 有 效 的 根 據 是 學 生 的 簽 証 保 持 有 效 。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一 百 八 十 天 ,即 使 申 請 換 另 外 一 種 簽 証 入 境 仍 受 三 年 不 得 到 美 國 來 的 限 制 。
180天 /3年 ,1年 /10年 的 規 定 ,與 移 民 法 其 他 的 條 文 一 樣 ,都 有 部 份 的 例 外 ,例 如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青 少 年 ,正 在 申 請 庇 護 的 當 事 人 ,受 虐 的 配 偶 ,和 家 庭 團 聚 項 目 下 的 受 益 人 等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這 項 條 文 涉 及 到 的 範 圍 很 廣 ,從 九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開 始 生 效 , 也 就 是 說 ,在 四 月 一 日 之 後 開 始 計 算 所 謂 一 百 八 十 天 ,在 四 月 一 日 以 前 的 「 非 法 居 留 」 當 然 還 是 非 法 居 留 ,但 是 不 涵 蓋 在 法 律 的 管 轄 之 內 ,四 月 一 日 以 後 的 一 百 八 十 天 是 九 七 年 的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
非 法 居 留 的 根 據 301[b]的 涵 意 是 「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司 法 部 [ 移 民 局 ]允 許 停 留 的 時 期 過 期 之 後 ,仍 然 留 在 美 國 是 非 法 居 留 」 。 不 過 ,在 法 律 上 也 有 「 逾 期 居 留 」 的 時 間 ,不 算 是 非 法 居 留 ,例 如 在 申 請 某 些 調 整 身 份 上 ,有 四 個 月 的 調 整 期 , 那 麼 這 四 個 月 屬 於 「 時 鐘 凍 結 」 期 ,不 算 是 是 非 法 居 留 ,條 件 是 當 事 人 為 合 法 入 境 ,並 且 是 有 真 正 的 調 整 申 請 ,也 未 曾 非 法 工 作 ,所 以 四 個 月 之 後 ,仍 然 逾 期 停 留 在 美 國 的 話 ,再 過 六 個 月 才 是 超 過 了 一 百 八 十 天 ,三 年 不 得 入 境 。
如 取 得 學 校 的 I-20有 意 作 為 學 生 身 份 ,或 者 成 為 交 換 學 生 學 者 的 IAP-66,而 申 請 人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了 一 百 八 十 天 ,移 民 法 上 沒 有 規 定 學 校 不 得 發 給 逾 期 居 留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者 入 學 許 可 ,但 是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境 內 也 許 可 以 得 到 移 民 局 的 批 准 轉 換 成 為 學 生 身 份 ,但 是 未 來 在 離 開 美 國 後 要 受 回 原 居 地 申 請 簽 証 ,依 法 受 三 年 不 得 來 美 國 的 限 制 。 但 是 ,如 果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的 當 事 人 己 經 回 到 原 居 地 ,美 國 領 事 人 員 又 允 許 當 事 人 在 三 年 不 到 的 時 間 即 可 回 到 美 國 來 ,則 也 有 可 能 。 國 務 院 與 移 民 局 都 承 認 ,在 目 前 的 情 況 及 出 境 程 序 下 ,美 國 駐 外 的 移 民 官 領 事 官 員 ,都 無 法 知 曉 簽 証 的 申 請 人 是 否 曾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或 是 逾 期 居 留 一 天 ,只 能 從 與 申 請 簽 証 者 的 對 話 中 取 得 答 案 。
下 一 個 問 題 是 ,在 學 生 簽 証 者 因 為 種 種 的 原 因 中 斷 了 簽 証 的 有 效 期 ,時 間 上 又 超 過 了 一 百 八 十 天 ,或 更 長 的 時 間 ,到 底 能 不 能 得 到 恢 復 簽 証 ﹖ 單 從 法 律 的 條 文 上 說 ,應 該 是 沒 有 問 題 ,因 為 301[b]只 是 規 定 「 不 准 入 境 」 的 時 間 ,不 過 從 執 行 的 技 術 來 推 測 ,移 民 局 還 需 要 對 不 少 定 義 是 更 為 明 確 的 界 定 ,和 第 三 國 簽 証 的 有 關 規 定 來 推 測 ,也 許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境 內 仍 可 以 學 生 身 份 就 讀 及 合 法 居 留 ,再 要 取 得 簽 証 的 話 ,則 至 少 要 回 到 原 居 地 的 美 國 領 事 館 辦 理 ,是 否 三 年 之 後 才 能 重 回 美 國 學 校 就 讀 ,依 法 是 必 須 的 ,在 執 行 還 是 要 看 領 事 人 員 的 判 斷 ,及 需 要 移 民 局 和 國 務 院 比 較 詳 細 的 說 明 。
一 百 八 十 天 計 算 的 方 式 ,是 連 在 一 起 或 者 是 分 開 累 積 ,比 如 說 學 生 簽 証 失 效 ,在 六 十 天 內 又 又 重 新 恢 復 ,但 其 後 又 失 效 超 過 一 百 二 十 天 ,是 否 應 加 在 一 起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或 只 算 是 非 法 居 留 一 百 二 十 天 ,也 要 等 移 民 局 的 解 釋 。 當 然 主 要 簽 証 持 有 人 的 簽 証 失 效 非 法 居 留 的 話 ,其 眷 屬 也 同 樣 是 非 法 居 留 ,學 生 眷 屬 簽 証 有 效 的 根 據 是 學 生 的 簽 証 保 持 有 效 。 當 事 人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一 百 八 十 天 ,即 使 申 請 換 另 外 一 種 簽 証 入 境 仍 受 三 年 不 得 到 美 國 來 的 限 制 。
180天 /3年 ,1年 /10年 的 規 定 ,與 移 民 法 其 他 的 條 文 一 樣 ,都 有 部 份 的 例 外 ,例 如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青 少 年 ,正 在 申 請 庇 護 的 當 事 人 ,受 虐 的 配 偶 ,和 家 庭 團 聚 項 目 下 的 受 益 人 等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