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言不请而擅行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 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孔子家语·五刑解》)
这里的解释不是很清楚了吗?大夫不用刑,是因为大夫自知其罪,“跪而自裁”,所以,无需刑杀,在《左传》里有很多这样的记载,卿大夫犯了罪通常是让他们自杀,如果他们还申辩,来让他自杀的官员就说那要让有司来了,犯罪者就尽快自杀了。庶人如果礼不足,不必责备其不知礼,因为庶人没有学过礼。“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非祥,古之制也。”(《左传·昭公三年》)可见,“礼不下庶人”是指对老百姓没有礼的要求。因为老百姓没有习礼,就不能因为他们违反了礼而责备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