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冯锦华的违法行为不应赞扬
● 王伯庆(西雅图)
旅日中国人冯锦华为抗议日本首相小泉参拜靖国神社,在神社石犬像座上涂漆“该死”二字,被日本东京地方法庭以“器物损害罪”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三年。此事从一开始被中国媒体报道,冯先生一时成了抗日英雄。“反对日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并非冯锦华的思想贡献,媒体赞扬他的是他敢在靖国神社涂漆的勇敢行为。
许多亚州人也很愤怒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笔者希望日本能像德国学习,为二战罪行真诚道歉,以取得受害国原谅。所以,我这里不是讨论冯的行为动机,而是讨论冯该不该用违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日本法庭该不该判他的刑,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
不应违法破坏他人财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有些观点还容易与多数人保持一致,譬如冯先生反对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观点,就与亚洲国家许多人相同。问题在于,观点正确是不是就可以违法去破坏他人财产。
笔者认为不行。不仅在日本不行,在其他国家也不行,冯先生今后回到中国,如果有不同观点要表达时,也要遵守中国法律。
何况日本是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冯先生可以有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必以违法的途径进行。冯先生还可以把自己的爱国之情用来加快在日本的学业和工作上,争取早日回国报效。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在表达自己观点时去犯法的话,国家的秩序何在?文明社会不能支持这样一种“暴民文化”:遇有不平就揭杆而起违反法律。中国要长治久安,必须清除这种传统的“造反有理”的心态,更不能把红卫兵造反派的行为强加于他国。
文化革命开始时就发生了著名的“红场事件”,69名中国留欧学生途经莫斯科,1967年1月25日前往红场给列宁和斯大林墓献花圈,默哀后不离开,开始读毛主席语录,阻碍了后面的参观人群,苏联警察前来驱赶,中国学生高呼“打倒苏修”,“打倒勃列日列夫”,高唱《国际歌》,与警察发生冲突。事件以后,苏联外交部照会中国使馆,要“在苏联领土上的中国公民举止得体。”中国使馆反抗议。
消息传到北京,1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痛击苏修混蛋们的疯狂挑衅”,文章说“一小撮苏修混蛋们,你们听着: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人民不是好惹的!……”北京的造反派们把高音喇叭架在苏联使馆门口,干扰使馆人员睡眠,对进出的苏联使馆人员吐口水,棍棒殴打,在苏联使馆人员被迫撤离北京时,使馆的一批妇女和小孩被红卫兵强迫从毛泽东和斯大林的画像下爬过去。
当年参加“红场抗议”的一位留学人员说:在那个革命的年代“他们(苏联)是百分之百‘混蛋’,‘罪该万死’,我们是百分之百的正确,‘造反有理’,这就够了!”从莫斯科回来的红卫兵们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受到了万人大会的热烈欢迎。
邓小平向戈尔巴乔夫道歉
1989年邓小平首次会见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时,一开始就对此道歉。温故知新,难道媒体希望今天的海外造反行为又受到热烈欢呼吗?
冯锦华说:“我坚持了原则,没给中国人丢脸。”冯先生坚持了思想,同时也应该坚持“守法”的原则。旅居他国的中国人,是中国的民间大使,当地人民是通过你的行为看你的国家,侨民要尊重他国的民俗,举止得当。中国外交部一再告诫其海外中国公民,在外国必须守法。
日本是个法治国家,冯先生的涂漆行为违了法,进入法庭审理和判决都是制度要求。中国媒体报道: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没提冯锦华于靖国神社涂漆的的原因。
笔者认为公正的法律判决恰好不应该根据冯的涂漆原因或政治观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说:冯锦华案件“不是一般的,简单的刑事案件,而是具有特殊的政治背景。”
如果章女士这里指的是:冯锦华的政治观点正确,其行为应该得到日本政府和法庭的特赦。那只能是请求,如同其他国家为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公民求情一样。但是,不能相信日本政府真有能力去干涉法庭为冯开脱,因为日本的法治环境跟中国有所不同。
如果章女士这里指的是:冯锦华是因为其政治观点而受日本法庭量刑过重,那么章发言时应该拿出证据来说明为什么日本法庭量刑过重,或者说明为什么冯不能在东京地庭得到公平审判。进一步地,中国外交部还可以为财力有限的冯锦华先生雇大牌律师,为他争取有利结果。
也许,中国外交部早就明白冯锦华的涂漆行为是犯法,不必支持这种造反行为,但因为近年来外交部长屡被中国民间激进分子批评为“对日软弱”,此次借冯的事件发表声明,中国外交部是意在塑造对日强硬姿态,抚慰国内反日情绪。如果真是受此影响而言不由衷,说明民族主义已经开始压迫中国政府的外交空间了。
中国的法治比较薄弱,多年的革命和运动一直在推翻旧的法律和规定,特别是暴民文化影响了中国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把“造反有理”奉为座右铭,此毒遗传至今实不利于中国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文明的培养和财富的积累。中国应该提倡“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个人修养和守法的公民道德。冯锦华的违法行为不应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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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伯庆(西雅图)
旅日中国人冯锦华为抗议日本首相小泉参拜靖国神社,在神社石犬像座上涂漆“该死”二字,被日本东京地方法庭以“器物损害罪”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三年。此事从一开始被中国媒体报道,冯先生一时成了抗日英雄。“反对日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并非冯锦华的思想贡献,媒体赞扬他的是他敢在靖国神社涂漆的勇敢行为。
许多亚州人也很愤怒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笔者希望日本能像德国学习,为二战罪行真诚道歉,以取得受害国原谅。所以,我这里不是讨论冯的行为动机,而是讨论冯该不该用违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日本法庭该不该判他的刑,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
不应违法破坏他人财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有些观点还容易与多数人保持一致,譬如冯先生反对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观点,就与亚洲国家许多人相同。问题在于,观点正确是不是就可以违法去破坏他人财产。
笔者认为不行。不仅在日本不行,在其他国家也不行,冯先生今后回到中国,如果有不同观点要表达时,也要遵守中国法律。
何况日本是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冯先生可以有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必以违法的途径进行。冯先生还可以把自己的爱国之情用来加快在日本的学业和工作上,争取早日回国报效。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在表达自己观点时去犯法的话,国家的秩序何在?文明社会不能支持这样一种“暴民文化”:遇有不平就揭杆而起违反法律。中国要长治久安,必须清除这种传统的“造反有理”的心态,更不能把红卫兵造反派的行为强加于他国。
文化革命开始时就发生了著名的“红场事件”,69名中国留欧学生途经莫斯科,1967年1月25日前往红场给列宁和斯大林墓献花圈,默哀后不离开,开始读毛主席语录,阻碍了后面的参观人群,苏联警察前来驱赶,中国学生高呼“打倒苏修”,“打倒勃列日列夫”,高唱《国际歌》,与警察发生冲突。事件以后,苏联外交部照会中国使馆,要“在苏联领土上的中国公民举止得体。”中国使馆反抗议。
消息传到北京,1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痛击苏修混蛋们的疯狂挑衅”,文章说“一小撮苏修混蛋们,你们听着: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人民不是好惹的!……”北京的造反派们把高音喇叭架在苏联使馆门口,干扰使馆人员睡眠,对进出的苏联使馆人员吐口水,棍棒殴打,在苏联使馆人员被迫撤离北京时,使馆的一批妇女和小孩被红卫兵强迫从毛泽东和斯大林的画像下爬过去。
当年参加“红场抗议”的一位留学人员说:在那个革命的年代“他们(苏联)是百分之百‘混蛋’,‘罪该万死’,我们是百分之百的正确,‘造反有理’,这就够了!”从莫斯科回来的红卫兵们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受到了万人大会的热烈欢迎。
邓小平向戈尔巴乔夫道歉
1989年邓小平首次会见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时,一开始就对此道歉。温故知新,难道媒体希望今天的海外造反行为又受到热烈欢呼吗?
冯锦华说:“我坚持了原则,没给中国人丢脸。”冯先生坚持了思想,同时也应该坚持“守法”的原则。旅居他国的中国人,是中国的民间大使,当地人民是通过你的行为看你的国家,侨民要尊重他国的民俗,举止得当。中国外交部一再告诫其海外中国公民,在外国必须守法。
日本是个法治国家,冯先生的涂漆行为违了法,进入法庭审理和判决都是制度要求。中国媒体报道: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没提冯锦华于靖国神社涂漆的的原因。
笔者认为公正的法律判决恰好不应该根据冯的涂漆原因或政治观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说:冯锦华案件“不是一般的,简单的刑事案件,而是具有特殊的政治背景。”
如果章女士这里指的是:冯锦华的政治观点正确,其行为应该得到日本政府和法庭的特赦。那只能是请求,如同其他国家为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公民求情一样。但是,不能相信日本政府真有能力去干涉法庭为冯开脱,因为日本的法治环境跟中国有所不同。
如果章女士这里指的是:冯锦华是因为其政治观点而受日本法庭量刑过重,那么章发言时应该拿出证据来说明为什么日本法庭量刑过重,或者说明为什么冯不能在东京地庭得到公平审判。进一步地,中国外交部还可以为财力有限的冯锦华先生雇大牌律师,为他争取有利结果。
也许,中国外交部早就明白冯锦华的涂漆行为是犯法,不必支持这种造反行为,但因为近年来外交部长屡被中国民间激进分子批评为“对日软弱”,此次借冯的事件发表声明,中国外交部是意在塑造对日强硬姿态,抚慰国内反日情绪。如果真是受此影响而言不由衷,说明民族主义已经开始压迫中国政府的外交空间了。
中国的法治比较薄弱,多年的革命和运动一直在推翻旧的法律和规定,特别是暴民文化影响了中国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把“造反有理”奉为座右铭,此毒遗传至今实不利于中国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文明的培养和财富的积累。中国应该提倡“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个人修养和守法的公民道德。冯锦华的违法行为不应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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