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ading...
Ad by
  • 推荐 OXIO 加拿大高速网络,最低月费仅$40. 使用推荐码 RCR37MB 可获得一个月的免费服务
Ad by
  • 推荐 OXIO 加拿大高速网络,最低月费仅$40. 使用推荐码 RCR37MB 可获得一个月的免费服务

我觉得他挺冤枉的,他100%被确定精神失常,精神病杀人是个悲剧,但病人不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吧?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Report

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茶话 / 社会 / 大家对这个事情怎么看?残害小兰的恶魔祁军被判处死刑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本报抚顺消息(特派抚顺记者景雪峰) 随着一声枪响,残害小兰的恶魔祁军走完了他罪恶的一生。在昨日上午召开的抚顺市严打整治斗争“春季攻势”战役公开处理大会上,一批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宣判和严惩。祁军等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大会刚刚开始,记者与小兰母亲取得了联系。得知祁军当天要被执行死刑,小兰母亲激动地说:“终于盼到这一天了。”

      当对祁军进行公开宣判时,祁军的眼睛不停地眨着,面部肌肉颤抖着。记者问祁军还有什么要说时,祁军摇摇头说:“没有,说什么都没用了。”

      南站广场被群众围得水泄不通。一位围观的老者大声地说:“大快人心!”一名十六七岁的女孩气愤地说:“太可恨了,他今天是罪有应得。”当祁军被押出南站广场赴刑场时,群众中一阵骚动。一位妇女喊着:“祸害人的东西,先把他千刀万剐再枪毙!”

      当小兰的亲属听到祁军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后对记者说:“他罪有应得,你可知道,孩子遭了多少罪;从她被推进手术室起,大人们遭了多少罪?”

      据悉,4月16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祁军一审判处死刑后,祁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我觉得他挺冤枉的,他100%被确定精神失常,精神病杀人是个悲剧,但病人不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吧?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犯的罪太令人发指了, 民愤极大, 就算在美国, 恐怕也得判重罪, 逃不了
      • 精神病人是不应负刑事责任,可谁说他是精神病人?有什么证据?他是个有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当然应负刑事责任
        • 我估计他当时已经精神失常了,因为这样做对他来说没有任何好处,而且被人发现是100%的事情.他能这样做,已经足以说明这个人已经错乱了.
          (转帖)-祁军可能是性变态者同样需要负刑事责任(民愤极大,就不管客观因素了)

            通过分析材料和直接接触,有人觉得祁军可能是一个“性变态者”。记者还注意到祁军有“三进宫”的历史,属于屡教屡犯。那么,他到底是不是“性变态者”?如果是,他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何防止“性变态者”不再犯罪?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教授。刘教授说:根据目前的报道来分析,祁军很可能是一个性变态者,此次犯罪具有性施虐狂的一些特点。性变态也被称为性心理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但是,这种精神疾病一般不会导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丧失或明显薄弱,因而性变态者实施的性变态行为如果为刑法所禁止,一般都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直至判处死刑,只有个别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 杀人防火有几个是对自己有好处的,很多都是冲冠一怒。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人进了监狱也会被其他犯人收拾。在监狱里面最被人瞧不起的就是这类人。
            • 对,有经验和没经验说出来的话就是不一样.:P
            • 他和一般犯罪不一样,他没有把被害人诱骗或挟持到僻静之处,这就说明他已经精神时常了。
              • 他是喝醉了。他不明白这是伤天害理的事。
          • 你的估计和说明太可笑了,因为法律只讲究事实和证据,你太不懂法律了。
            • 我所知道的法律是,权大于法。
              • 所以你认为中国就不应该有法律,老百姓也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
                • 哈哈,你怎么得出这么个推理,我怎么没这么认为,我感觉很多情况下,法律是有权人的工具. 你说不是吗?
                  • 既然如此,为何晓兰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 如果公安局有一天突然怀疑你有罪,他们会按法律程序办吗?不会!他们会把你抓起来,一顿毒打,逼你画押,然后再判。这是不争的事实。
                  将来你平反了,再告公安,你能得到什么?
                  • 你应该另找一个案子来论证中国的司法不公, 这个案子跟你的论点不相干
                  • 这是少数事实我承认,可为何就能因此得出该人精神失常的结论实在不解
                    • 转帖,你认为这是偶然吗?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专家:沈阳人大未通过中院报告是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中新网北京2月16日消息;“这是好现象,这是一个进步。”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权威许崇德教授,昨天如是评价“沈阳中级法院的报告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消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少壮派代表韩大元教授总结说:“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在2月14日闭幕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有媒体认为,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作为1982年中国《宪法》起草人之一的许崇德教授说:“这表明人大在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中国的宪政体制,各级人大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

                        许崇德教授说:“人大代表不满意,是人民不满意。人大代表就应该替选他的老百姓表达意见。过去,人大总被说成是橡皮图章,是装饰品,只会大家鼓掌,全票通过。其实民主不应该是走形式。”

                        “这个事件,也是一种民主的教育。”他分析说:“肯定会对公民怎幺选举人民代表,产生积极的影响。人民对代表会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要选替群众办事的,懂得人民代表应有责任和权利的。要看自己选的代表,是不是认真监督了,是不是在起代表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韩大元说:“在人大代表没有很好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有很多不该通过的报告通过了。”这样,一方面人民的意志没有真实体现;另一方面,不仅没有推动作用,而且会对监督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地方法院报告的通过率和老百姓对司法的不满意程度是脱节的”。

                        他估计会有更多地方出现“人大不通过案”。他说:“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报告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符合人民意愿的评价,意味着我们的民主制度正逐渐走向成熟。”

                        但同时,专家也指出,“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院的报告案”,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幺样的责任?韩大元分析说:“目前中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相关责任条款的立法漏洞,需要尽快完善。”

                        他说,人大的监督行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此法1979年通过,1995年修改。“过去都是通过,没有考虑到不通过该怎幺办”。

                        没有责任条款,是不是通过不通过无所谓?韩大元谈了自己的观点:“不能这样理解。虽然没有规定,但贯穿宪法的责任原则可以起补救作用。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应该有相应的职能条款。”

                        针对“沈阳人大不通过案”,他认为,目前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至少法院院长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人大应该行使罢免权。“人大不通过,代表不满意”可以成为罢免的条件。“因为选举时对法院院长的信任,现在已经不存在了”。

                        这次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法律程序上还能补救、再获通过吗?他强调,人大的不通过,是对上年工作的总评价,而不是针对一个报告的不通过,这其实是反映了人民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意。“不可能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开会,就满意了,就通过”。(《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6日记者王尧)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请问你因此得出祁军精神失常的结论吗?
                        • 我想用这个说明,XX法院,经常不依法办事.
                          • 可你有何根据证明祁军案中法院没有依法办事?我们探讨的是本案,是祁军精神失常与否,不是吗?
                            • 我只想说明,对新闻上的报道不要盲从.
                              • 也不要"盲不从"!
                      • 该事件更说明了中国正在走向有法可依,人大有了权力,人民有了监督公检法的权力,当然这种权利还很小,很不成熟,但却是一个进步
                        • "这种权利还很小,很不成熟"?您这话说的,1949年,人大就有这个权力了,可一直不能发挥监督政府机构的职能,使得法院贪官无数.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于2001年10月10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慕绥新、马向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沈阳市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等10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据介绍,自1999年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中央纪委、辽宁省委的直接领导下,执纪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严肃查处了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此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通报了对慕绥新、马向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巨额费用在该院账外账中报销,且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对其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并且生活腐化。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撤销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院长刘实在任职期间,多次将马向东涉嫌犯罪案件协调会情况,故意泄露给有关人员,严重干扰了马向东案件的正常审理,且在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财政拨款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讲座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自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自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撤销其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已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沈阳市政协已撤销其市政协副主席职务,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免去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周伟在任职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行贿,数额巨大,另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辽宁省纪委决定,给予党纪开除党籍处分;经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国税局局长赵士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另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辽宁省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你这扯远了,我不想探讨太多中国的法制现状,如果你无视进步,而一味愤慨的话,我也不能多说什么,但我还想说,你不能因此得出本案的法院没有依法办事。
              • K!,说小兰这件事呢,怎么又扯到政治了?
      • 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一律对待。精神病人的说法只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而已,这一条给许多有钱的人犯罪提供了开脱的借口。有钱人可以用钱买一个精神病的证明。
        • 跑题 :-) 扯远了.
    • 这种人就甭跟他讲人道了,即使是个精神病,也嘣了算了。要真放出来,哪天再祸害其他人,谁愿意啊?
      • 对!
      • 我觉得对他应该终身监禁。
        • 这种人还得把他养着,供着?要是我,直接把丫扔到噩鱼池里算了.
          • 在监狱里都是劳动者,自己养活自己.我也没经验,只不过买过监狱生产的肥皂.
            • 感觉你目前有些不正常建议去疗养.
      • 坚决同意,举双手赞成。
    • 什么事情?谁给个链接....
      • 别看了,太惨了,后来新疆又出一起,才3岁半的女孩。。。真的别看了,我都不忍心回想。
        • 隐隐约约感觉到是什么事了....还是不看为好...一想到这些变态的行为我就特恶心....
          • 真不是人干的事!!!
            • 刚看了。影响我心态了。
              • 快当妈妈的同志就不要有太强烈的好奇心,叫你不要看,非要看!严肃批评!!新疆的那起就不要看了啊!
                • 让我看我都不看了。累。管不了了。 人各有天命。
      • 新浪专题:抚顺少女惨遭变态狂虐待
    • 看这个: 公诉人:性变态不等于精神病,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随后对辩护意见予以了有力的反驳:突发性犯罪往往比有预谋的犯罪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就像祁军残害小兰这样的犯罪一样,更应予以严惩。从祁军的一贯表现看,曾多次因流氓罪被劳教和判刑,属于屡教不改、罪行累累的惯犯。其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并不能逃脱法律的惩罚,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祁军的性变态并不等于精神病,祁军本人没有精神病,其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因此祁军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使祁军的认罪态度比较好,也不能成为对其量刑的理由。听到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后,祁军像一个泄了气的皮球,耷拉下了脑袋。最后,法庭要求祁军作最后陈述时,祁军无力地说了句:“我没什么可说的了。”
      • 公诉人总是落井下石,他不仅变态,而且失去控制能力.这是很明显的. 只不过对这类人,已经没人怜悯他了,所以人人喊杀,置法律严肃性于脑后.
        • 我看他不是变态。是缺乏法律常识。
          • 都进过三次监狱,监狱里还有法律教育,怎么能说...... 您是不是缺乏分析能力?
            • 你这人怎么回事,讨论问题嘛?你怎么搞个人攻击?
              • 只是说你没分析好,不算人身攻击吧,没升级啊,SORRY。您有分析能力,没用好,中不?
              • 算轻微攻击,不是严重攻击。
        • 什么叫公诉人总是落井下石?你说话怎么这么不负责任,公诉人是依法起诉,这有什么不对?难道对这种罪大恶极的人还要让他逍遥法外,就是因为你估计他当时精神失常了?那任何犯罪都可以已精深失常为借口而逃脱制裁了,不知这是什么逻辑?
          • 这种事情是罪大恶极! 然而人是不是失常,应该有高水平的严肃的医疗鉴定,而不是民愤说了算。这就是我最初和最后的观点。
          • 我们没有讨论他是不是借口失常逃避法律制裁,我们谁都不希望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可这不是杀他的理由。我们讨论的是,他是不是真的失常,他该不该杀。
            • 这种案例当然会有精神病鉴定证明作附证,你太不了解办案程序了。而且你的言论是根据媒体的炒作和报道得出的,他是否真的失常不是你所能鉴定和证明的
              • 我个人认为他在犯罪当时是失常的,这是我的个人观点.因为道理简单,他没有犯罪动机,而且犯罪手法实在太XXX. 个人观点. 只是想知道,有没有人和我想得一样.
                • 如果你是个人观点, 有何必反咬我缺乏分析能力?
                  • 那我道歉,口误。
                • "没有犯罪动机,而且犯罪手法实在太XXX."就构成是神经病的事实?照这样所有“没有犯罪动机,而且犯罪手法实在太XXX”的人都是神经病咯?
                • 只能说明你本性善良及听说的案例较少。。。什么叫变态...哪里需要什么动机!
                  • 我不懂精神病学,我只是根据报道,自己的分析与猜测。这是实话。我不能完全肯定他精神失常与否,但有些报道已经说他变态失常了。不是我说的。
                    • 变态失常 != 神经病吧?
                    • “他100%被确定精神失常,精神病杀人是个悲剧,但病人不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吧“ 你首先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自己的观点却做出了上述表述,有误导之嫌!
                      而且从犯罪学上讲,任何所谓“变态“,都不是精神病,精神病是指人彻底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否则都要负法律责任,即使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神智清楚的时候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
            • 而且据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神志清楚,交流正常,有没有精神病史,你凭什么得出他精神失常的结论?
              • 回顾日本人在中国犯下的种种罪行,哪一件不是令人发指的禽兽行径,照你的逻辑,他们全都精神失常了?
                • 战争犯罪是另一回事。我不反对你的观点。我再想想。
                  • 很好,谢谢你的理智。
                • 日本军人的兽行,是失去法律和道德约束下做出来的,但他们本人是有行为能力的,所以他们应该负责,和本案不同。本案凶手生活在一个道德与法律比较健全的时代。
                  • 你刚才还说中国权大于法呢?怎么又健全了?道德是每个人心里的一个标准,跟各人受教育程度有关。
                    • 说得好!
                      • 谢谢,要不是你鼓励, 我都懒得理他了。
                        • 继续加油!
                    • 法律如何健全现在不那么重要,执法者不依法才是目前最最严重的问题。
                  • “生活在一个道德与法律比较健全的时代”不代表人在某种情况下不会做成禽兽的行径,也不是因此判定该人精神失常的理由。
                    • 从我上面的描述得不到您说的结论,推理不严谨,扣0.5分 :-)
                      • 因为我实在密切联系本案,辩论要紧紧围绕主题。你仿佛在顾左右而言他
                        • you too :-))
                          • 很妙
    • 死刑是预料之中的,因为“民愤”是中国的量刑考虑之一。但居然游街示众公开宣判然后押送刑场立即枪决,不免令人想到从前那史无前例的年代。这样做目的是什么?法律根据是什么?
      • 目的是平民愤的,根据是没有的。法律是皮筋的,松紧在法官的。
      • 法律有时很苍白无力
    • 我们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依法严惩,从重从快。。。有点滑稽
    • 同样是杀人,可以判死刑,也可以只判10年。根据中国法律,情节轻重是 量刑的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在西方国家也是一样,把人一枪打死和大卸八块后焚烧,量刑绝对不同。这个案子判的很合理。
      • 洋人是很爱狗的,但是咬人的疯狗是要被消灭的。 中国人也是很有爱心的。但是残害无辜的疯子也是要枪毙的。 不要搬弄什么法律,既然是个神经病,去死也不会有痛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