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 “总说在外面受人欺负了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可是在加拿大到底怎么打官司呢?” 我还是一脸茫然。
“给,你看看这张图。”Pingle说着,递给我另一张图。
“这是什么?”我看了看,“哦,是打官司的流程?”
┌──────────────┐
│ Civil Wrong (Breach of │
│ Contract or Tort, 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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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tigant Consults Solici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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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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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t of Summons Iss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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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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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t Served on Defen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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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ent Enters Appea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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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tatement of Claim │
│ ├─────────────────┤
│ Pleadings │Defence & Counterclaim │
│ ├─────────────────┤
│ │Reply and Defence to Countercla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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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iscov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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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al ├──→│Defendent Found Not L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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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Defendent Found Liable│ │ Case Dismis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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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rdered to Pay Damages│
└───────────┘
“你说得不错,不过这个只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刑事诉讼的流程跟这个是不一样的,不过我想我们遇到的最多的情形应该是打民事官司。”Pingle说道。
这种图真是看得头很晕,我觉得图的下半部分好像很好懂的样子,可是上半截却让人不明白在折腾什么。Pingle看出了我的困惑,告诉我:“其实图的上半部分说的是一件事情,就是怎么样开始一桩民事官司。”
她一说,我再看的时候,倒是理出了一些头绪。Pingle解释说:
当违背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过错这样的Cival wrong发生以后,当事人知道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可是普通人对法律毕竟不可能精通,所以一般会想到去咨询律师,即“Litigant Consults Solicitors”这个步骤。咨询律师,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成本很高的一件事情。律师可能会帮你写一封“律师信”送到对方或者对方的律师手中。这个情节在香港的电视连续剧经常看到。对方的律师收到你的律师信以后,一般也会送一封答复的信给你。经过律师信交换意见之后,如果被侵害的一方对对方答复的态度和赔偿、解决的办法感到满意,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如果情况不能令被侵害的一方感到满意,那么一场官司就要开始了。
在加拿大,民事案件的原告被称为“Plaintiff”,被告被称为“Defendent”。要想告别人,原告首先要把想告的人“带到法庭面前”——就像古代中国要揪着对方到衙门“当庭对质”一样。当然,现代文明社会不需要再这样拉拉扯扯的打官司,不用比谁的力气大,否则象鲁达这样力大如牛的人每次都能从原告手里挣脱逃走。原告只需向法庭申请颁发“Writ of Summons”(传票),送达到被告手中。传票要求指定姓名的人士必须在法庭appeare,回答特定的complaint或接受判决。被告接到传票以后,填写一份“apparence form”,送达法庭并将一份copy送到原告手中,这样就表示被告“Enters apparence”。至此,一场官司已经拉开了序幕。
双方接下来进入Pleadings(交换书面诉状)阶段。原告先出示“Statement of Claim”,阐述案情和要求的赔偿。被告接着要针对原告提出的做出“Defence”,回应有可能是“a traverse”(否认原告所说的事实),也可能是“a confession and avoidance”(承认所控事实以及补充其他帮助被告免除责任的事实),也可能是“a counterclaim”,即反过来指控原告并要求赔偿。最后,则是原告再对被告的做出的不同答复做出相应的回应。
在Pleadings结束以后,一些问题可能仍然处于不确定之中。为了避免到了庭审阶段出现surprise,接下来还要进行Discovery。在这一阶段,一方可以在法庭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质询对方,尽管这些回答并不具备约束力,但是对方很难在庭审时改变他的故事。在必要的时候,一方还可以要求检验与案情相关的财物。在个人伤害案件中,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接受一名公正中立的医生的检查验伤。等等。
感谢电视剧和电影的帮助,我们对Trial(庭审)阶段的故事应该相当熟悉了。“The plaintiff opens his cases and calls his witnesses, who are examined, cross examined and re-examined.” 双方律师施展本领,唇枪舌剑飞来飞去,极力让证据对己方有利。被告也可以传自己的证人。接下来,原告和被告先后对法庭或者陪审团做陈述发言。如果没有陪审团,那么接下来就是法官的决定。如果有陪审团,则是法官的小结和陪审团的裁决。最后是正式的判决。
如果被告裁定not liable,那么案件撤销;如果被告裁定liable,那么将被要求赔偿原告损失。一般来说,对被告的判决有两类,一是命令被告做或者不得做某事;二是命令被告付钱给原告或者把特定财产移交给原告。一般来说,被告会服从裁决。如果被告不服从第一类判决,则会因藐视法庭而送监。如果被告不服从第二类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对判决不服,双方都可以提起上诉(Appeal)。
我听到这里,忍不住叹了口气:“唉!打官司真的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我希望我这辈子都不要打官司才好。”
“是呀,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要不然怎么律师那么挣钱呢?”Pingle无限神往地说,转而又严肃地教育我:“不过,我们可以不喜欢打官司,但是我们不能怕打官司!”
我吐吐舌头:“知道啦。我以后不会被别人说的打官司吓倒了。”
(注:本文所说流程是一般情况的流程,具体各省的流程,请参阅各省的《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给,你看看这张图。”Pingle说着,递给我另一张图。
“这是什么?”我看了看,“哦,是打官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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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dings │Defence & Countercla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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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al ├──→│Defendent Found Not L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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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ent Found Liable│ │ Case Dismis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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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不错,不过这个只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刑事诉讼的流程跟这个是不一样的,不过我想我们遇到的最多的情形应该是打民事官司。”Pingle说道。
这种图真是看得头很晕,我觉得图的下半部分好像很好懂的样子,可是上半截却让人不明白在折腾什么。Pingle看出了我的困惑,告诉我:“其实图的上半部分说的是一件事情,就是怎么样开始一桩民事官司。”
她一说,我再看的时候,倒是理出了一些头绪。Pingle解释说:
当违背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过错这样的Cival wrong发生以后,当事人知道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可是普通人对法律毕竟不可能精通,所以一般会想到去咨询律师,即“Litigant Consults Solicitors”这个步骤。咨询律师,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成本很高的一件事情。律师可能会帮你写一封“律师信”送到对方或者对方的律师手中。这个情节在香港的电视连续剧经常看到。对方的律师收到你的律师信以后,一般也会送一封答复的信给你。经过律师信交换意见之后,如果被侵害的一方对对方答复的态度和赔偿、解决的办法感到满意,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如果情况不能令被侵害的一方感到满意,那么一场官司就要开始了。
在加拿大,民事案件的原告被称为“Plaintiff”,被告被称为“Defendent”。要想告别人,原告首先要把想告的人“带到法庭面前”——就像古代中国要揪着对方到衙门“当庭对质”一样。当然,现代文明社会不需要再这样拉拉扯扯的打官司,不用比谁的力气大,否则象鲁达这样力大如牛的人每次都能从原告手里挣脱逃走。原告只需向法庭申请颁发“Writ of Summons”(传票),送达到被告手中。传票要求指定姓名的人士必须在法庭appeare,回答特定的complaint或接受判决。被告接到传票以后,填写一份“apparence form”,送达法庭并将一份copy送到原告手中,这样就表示被告“Enters apparence”。至此,一场官司已经拉开了序幕。
双方接下来进入Pleadings(交换书面诉状)阶段。原告先出示“Statement of Claim”,阐述案情和要求的赔偿。被告接着要针对原告提出的做出“Defence”,回应有可能是“a traverse”(否认原告所说的事实),也可能是“a confession and avoidance”(承认所控事实以及补充其他帮助被告免除责任的事实),也可能是“a counterclaim”,即反过来指控原告并要求赔偿。最后,则是原告再对被告的做出的不同答复做出相应的回应。
在Pleadings结束以后,一些问题可能仍然处于不确定之中。为了避免到了庭审阶段出现surprise,接下来还要进行Discovery。在这一阶段,一方可以在法庭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质询对方,尽管这些回答并不具备约束力,但是对方很难在庭审时改变他的故事。在必要的时候,一方还可以要求检验与案情相关的财物。在个人伤害案件中,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接受一名公正中立的医生的检查验伤。等等。
感谢电视剧和电影的帮助,我们对Trial(庭审)阶段的故事应该相当熟悉了。“The plaintiff opens his cases and calls his witnesses, who are examined, cross examined and re-examined.” 双方律师施展本领,唇枪舌剑飞来飞去,极力让证据对己方有利。被告也可以传自己的证人。接下来,原告和被告先后对法庭或者陪审团做陈述发言。如果没有陪审团,那么接下来就是法官的决定。如果有陪审团,则是法官的小结和陪审团的裁决。最后是正式的判决。
如果被告裁定not liable,那么案件撤销;如果被告裁定liable,那么将被要求赔偿原告损失。一般来说,对被告的判决有两类,一是命令被告做或者不得做某事;二是命令被告付钱给原告或者把特定财产移交给原告。一般来说,被告会服从裁决。如果被告不服从第一类判决,则会因藐视法庭而送监。如果被告不服从第二类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对判决不服,双方都可以提起上诉(Appeal)。
我听到这里,忍不住叹了口气:“唉!打官司真的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我希望我这辈子都不要打官司才好。”
“是呀,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要不然怎么律师那么挣钱呢?”Pingle无限神往地说,转而又严肃地教育我:“不过,我们可以不喜欢打官司,但是我们不能怕打官司!”
我吐吐舌头:“知道啦。我以后不会被别人说的打官司吓倒了。”
(注:本文所说流程是一般情况的流程,具体各省的流程,请参阅各省的《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