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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援助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这是一个听着都稀奇的故事,但它确实不是小说,而是当事人的真实经历。
当事人于广泽2013年11月29日被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接到判决后的第7天,2013年12月5日,他提出了上诉。
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他迎来的不是二审,而是第二份判决。
2013年12月13日,在法官送给他的第二份判决中,其他内容都没有变,只是刑期变成了12年。法官告诉他,这是对他要求上诉的惩罚。
当他立即再次提出上诉要求时,法官告诉他上诉期已经过了,不可能让你再上诉了。
就这样,接到两份刑事判决书的于广泽于2014年1月15日被强行送至佳木斯监狱服刑。
服刑数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于广泽从管教民警哪里听说,在他的档案中,还有一份刑事裁定,主要内容是对判决书进行补正,但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份裁定。
2023年7月30日,于广泽经过减刑后刑满释放。
消失的判决书
在于广泽手中,至今还保留着两份判决书原件。
在第二份判决送达前,法官曾数次到看守所要求于广泽交回第一份判决,于广泽虽然不知道为什么要交回,但隐隐感觉不对劲儿,因此多了个心眼儿,谎称他因为对第一份判决不满意,所以撕掉扔厕所冲走了。法官不信,看守所民警也曾到监室搜查,但是没搜到。同监室也有人给于广泽作证,说看到他撕掉扔厕所冲走了。实际上,于广泽想办法保留下了第一份判决书。
(于广泽收到的第一份判决书)
于广泽说,2013年12月13日上午,同江市人民法院张波庭长、张清军副庭长又来看守所了,还是要第一份判决书,我依旧说判决书撕了,扔厕所冲走了。他们说要给我增加刑期,这是对我上诉的惩罚。我跟他们争论了很长时间,他们走了。
下午四点多钟他们又来了,带来了第二份判决书,说给我加刑二年,我不同意,双方争论的很厉害。我坚决要求上诉,他们的答复是,上诉期已经过了,所以不能上诉了。我表示强烈不满,当时张波庭长给回宝刚律师打了个电话,让回律师做我的工作,回律师坚决不同意,并且说明了自己的观点,说这是违法的,他们放下第二份判决书就走了。
(于广泽收到的第二份判决书)
如果仅仅是于广泽拿出一份盖着同江法院印章,判刑十年的刑事判决书,很多人可能还会质疑真假,因为只有于广泽手上有这样一份判决书。
但是,同江法院自己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把存在阴阳判决的事儿给彻底坐实了。
在这份不知何时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中,赫然写着“原刑事判决书倒数第四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虽然裁定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但这个时间显然不是发现“错误”的时间。
文书记载是一回事,实际执行是另一回事。
第一份判决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实际送达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
裁定发现“错误”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但第二份判决的落款时间又倒回了2013年11月8日。
卷宗内的这份裁定非常明确的证实同江法院确曾作出过一份刑期为十年的刑事判决书,但这份判决书在卷宗内又神秘的消失了。随同一起消失的,还有于广泽提交给同江法院的上诉状。
(于广泽当年交给同江法院的上诉状底本)
上诉不加刑原则被“一审终审制”碾压
上诉不加刑、两审终审都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刑事诉讼规则。虽然二审普遍不开庭导致二审实质上有名存实亡的趋势,但二审毕竟在形式上还存在。
如果不是于广泽案的发生,我们也许不会想到,这两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会以这种戏剧化的方式被终结。
于广泽说,送达第一份判决书时,送达的法官就问他上不上诉,他说要想一想,对方说要上诉的话,只需要写“我要上诉”四个字就行,不需要很复杂的理由。这也是司法实务中的常态,只要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就会按审判流程往上级法院报送,极少遇到有法院在上诉问题上刁难当事人的。
于广泽上诉的遭遇,当时的代理律师回宝刚后来出具了一份证明:
“我为之辩护的于广泽受贿案,一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3)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后,我于12月5日赶到同江市会见于广泽,看了判决书同时代其书写了上诉状。同一天,将上诉状递交本案审判长张波庭长,提起上诉。
12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去大庆办案路上,接到于广泽从看守所打出的电话。大致内容是,张波庭长会同另一位庭长到看守所几天了,做被告人工作,称判决结果检察院不同意,必须加重,因此征求我的意见。
此时,张波庭长接过电话,说明上述意见,请我做下于广泽的工作。我对这种程序产生质疑:第一,判决书已经送达,已经上诉。第二,检察院不服可以按程序抗诉。张波庭长称检察院不抗诉,要求法院直接改,法院受不了。另外,明确告之上诉状根本就不可能转上级法院,必须改判。
我的答复是,没有这种程序,这样的工作也不是律师应该做的。
放下电话数日,得到了消息,同一文号、同一日期的同一份判决书改成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未经上诉,于广泽即被投监狱服刑。
遗憾的是,作为辩护人,没有被送达任何一份判决书或裁定书。”
比不让上诉更可气的是,没有经过抗诉和二审,于广泽却“收获”了抗诉也不一定能达到的效果——加刑2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上诉不可能带来比一审更不利的后果。
然而于广泽的遭遇却完全不是这样。上诉不仅要被加刑,而且还不是二审法院给加刑,而是由一审法院直接给加刑。连检察院的抗诉都没有,一审刑期就给改了,这种操作让人目瞪口呆。
同江法院不让于广泽上诉这件事,本身就很耐人寻味。法官如果认为自己判的理直气壮,完全没必要在上诉问题上做文章。既然不想让上级法院知道,那就说明法官也知道自己判的有问题。
原本两审终审的制度,进行到一半就戛然而止。上诉无门,直接加刑,于广泽被这突如其来的一连串打击整懵了,急火攻心之下,一天夜里他在看守所突发心脏病,被监控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了十几天院才捡回一条命。同江看守所把他从医院送到了佳木斯监狱,开启了长达十年多的监狱生活。
判决书看不出于广泽受贿了
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判刑的基础,同江法院给于广泽送达的两份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区别,这两份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
李春柏、杨凯于2005年前在抚远县正阳市场从事无经营执照的打包业务,2005年后正式在抚远县正阳市场内挂牌为正阳市场打包处。2006年8月16日,抚远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对俄贸易市场的打包业务暂由正阳市场打包处一家经营,正阳市场打包处作为独立审核单位,要向政府缴费。2008年口岸开关前,被告人于广泽伙同李春柏、杨凯共同经营打包业务,三人口头约定获利润被告人于广泽分四成,李春柏、杨凯各分三成,并对外宣称正阳市场打包处由李春柏、杨凯二人经营,隐瞒被告人于广泽参与经营的事实。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正阳市场打包处共获利润人民币1100万元。李春柏给被告人于广泽汇款人民币473万元,被告人于广泽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人民币1万元,余款存在其名下存折内人民币472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被追缴。
原审判决书实际描述了一个三人合伙做生意的事实,这个事实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李春柏、杨凯2005年之前就在经营打包业务,2005年之后将打包处挂牌为正阳市场打包处。
第二阶段:2006年8月,抚远县政府将全县的打包业务统一交给正阳市场打包处经营。
第三阶段:2008-2009年,于广泽加入李春柏、杨凯的经营活动,获利473万元。
这是判决书认定的给于广泽判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在判决书认定的上述事实中,能看出来于广泽犯受贿罪了吗?
他是公职人员吗?
他利用职务便利了吗?
有行贿的事实发生吗?
申诉路漫漫
于广泽被投入监狱后,始终坚持申诉,材料写了一摞又一摞,足有一人高,监狱管教认为他疯了。父亲和大哥因为他的案子郁闷至极,相继去世。服刑期间,又被同监服刑人员张新骗走40多万,这是他卖了房子以后仅剩的财产。
2017年,黑龙江高院将于广泽寄送的申诉材料转给了佳木斯中院,佳木斯中院又转给了同江法院。同江法院接到后迟迟没有任何进展,律师催了一年多。2019年1月,同江法院驳回了申诉。
同江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是正阳市场打包处是正阳公司的下属部门,于广泽是正阳公司的董事长。于广泽将正阳市场打包处交给李春柏、杨凯经营,李、杨二人获利后给于广泽分成,因此构成受贿。
很明显,《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事实。
原审判决并没有认定于广泽是公职人员,更没有认定正阳市场打包处和正阳公司有隶属关系。
实际上,李春柏、杨凯跟正阳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普通的经营商户。正阳市场打包处只是在正阳市场租赁场地,向正阳市场交纳租金。除此以外,二者没有其他关系。
正阳公司管理的下属公司和部门中,并没有正阳市场打包处。正阳市场打包处和正阳公司之间也没有合作协议,除租金外也不需要向正阳公司交一分钱。正阳公司也没有向正阳市场打包处投入过一分钱。
如果真如《驳回申诉通知书》里面描述的那样,正阳市场打包处是正阳公司的下属部门,那也分明说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了,基于错误的事实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吗?如果原审连事实都认定错了,那还不该再审吗?
因为已经被原审法院驳回申诉,所以前天下午我和于广泽到佳木斯中院继续申诉,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我也慢慢理解了在东北这片土地上,为什么会发生这些离奇古怪的事,为什么人口会大量流失。
佳木斯中院立案庭法官匆匆扫了几眼材料后,说你这个不能收材料,你得去原审法院。
我说原审法院已经驳回了,材料里有《驳回申诉通知书》。
他重新看了看,说这个《驳回申诉通知书》是“监”字号,你得拿“申”字号的来,否则立不了。
我说刑诉法解释452条规定,申诉需要的材料是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经过原审法院复查的,需要提供驳回申诉通知书。法律要求的是驳回申诉通知书,只要这个文书有,就说明在原审法院申诉过,你们就不能拒绝他继续往上申诉。于广泽的申诉已经被驳回了,你现在让他再去申诉一遍?让原审法院再驳回一遍?就因为差了一个字,就要让当事人再去折腾一遍?不管是“申”字号还是“监”字号,那是法院内部的管理要求,不是法律对当事人的要求。在申诉材料一样不差的情况下,你们还要求当事人把已经走过的程序再走一遍,你们这不是折腾人是什么?你明知道当事人去同江要被驳回,为什么还要让他再折腾一遍?当事人从同江到佳木斯,一趟就要200多公里,坐车要三四个小时,他已经快70岁了,你觉得这么折腾他合适吗?
这时法官来了一句“是我让你来的?”
这一句话没把我气死,为此我和他大吵了一架。
张军院长说,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但是在佳木斯中院,立案法官不管你是不是来解决问题的,他只管走程序,而且要你认认真真的配合他走程序,一点马虎都不能有,一个字都不能错。至于你能不能解决问题,怎么样化解矛盾,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他一点都不关心,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就这种工作作风,你能怪老百姓对法院不信任,对法官有怨言和怨气吗?你能怪当事人把网络变成开封府吗?遇到脾气暴躁、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你能保证他不会误伤本来没问题的法官吗?司法环境是法律人共同塑造的,王佳佳法官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是有多少法官反思过,自己对塑造司法环境是作出了贡献,还是变成了机械的螺丝钉。自己的机械司法,又把多少人推向了仇恨法官的阵营?
法院因为一字之差,就让当事人来来回回跑,可能还要跑好几年。但你们的判决书怎么不这么严谨呢?为什么一会儿写判十年,一会儿写判十二年,你们怎么不说说这个问题呢?
你们的判决书在判项中甚至连涉案财产都没处理,所谓的473万受贿款至今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被谁花了,你们怎么不说说这个问题呢?
更何况你们所说的这一字之差也是你们自己写的,也不是当事人写的,为什么要让当事人承担这个内部管理造成的后果呢?
佳木斯中院的工作,难道就是为了向当事人完美展示什么叫打官司就是走程序吗?
赵军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