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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看以色列建国缺陷》(谨以此文,献给追求正义的朋友们)

本文讨论的民族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又称人民自决权,它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基石,它的基本内容只有一点,就是一个地区的当地人有权不受干涉地自由选择其主权和国际政治地位(have the right to freely choose their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atus with no interference)。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民族自决权通常也被认为是一项强制性规则(The right of a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commonly regarded as a jus cogens rule】) ,也就意味着国际社会必须完整遵守这个规则,不得通过各种借口加以减损。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都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二战后,民族自决权成为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之一。本文讨论的民族自决权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部分的第一条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巩固世界和平。”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中享有权威性地位,对联合国的决定具有约束力(binding, as such, on the United Nations as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rter's norms. )。


除了《联合国宪章》之外,民族自决权还体现在联合国一系列决议中,包括《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


自一战以来,民族自决权的发展沿革如下:


1918年2月11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民族的愿望必须得到尊重;人们现在只能通过他们自己的同意来被支配和统治。“自决”不只是一个短语;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行动原则。”("National aspirations must be respected; people may now be dominated and governed only by their own consent. 'Self determination' is not a mere phrase; it is an imperative principle of action.")


1941年8月14日:二战盟国签订《大西洋宪章》,该宪章包含了自决原则。


1945年二战结束,包含自决权的《联合国宪章》获得批准,自决权从此被纳入国际法和外交的框架(It was recognized as an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 after it was explicitly listed as a right in the UN Charter)。


1960年12月14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第二条规则中重申了民族自决权:二、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即联合国大会2625(ⅩⅩⅤ)号决议,正式确认民族自决原则成为联合国制定相关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自决原则发展的里程碑。

尽管在历史上,对民族自决权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不同法学家或有不同理解,但所有的操作方式都围绕着一个根本点,就是必须由当地人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做出决定(with no interference)。


有人误以为只有国家才有民族自决权,这是严重误解,事实上,民族自决权往往针对的是尚未成立国家的地区,所谓自由选择其主权,就包括选择成立国家或不成立国家,因为现代国家制度是一个非常新近的西方概念,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一种文化,并不是所有地区的人民都会根据西方文化做决策。在历史上,很多地区长期生活着人类,但并不等于这些人需要成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然而,不成立国家,并不妨碍某个地区的人民享有他们自己土地上的各种权利。


因此巴勒斯坦人没有成立国家,并不等于其他民族就可以在当地成立国家,事实上只要这片土地上已经有人生活,这些居民就已经拥有民族自决权,也正因为如此,欧洲白人无权侵占北美原住民的土地,哪怕原住民并未成立所谓的主权国家。如果以色列真的想不受阻碍地成立一个国家,那他们只能找一片没有人口居住的地方,比如类似南极洲那样的地区。


从联合国历年托管的地区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区被托管多年却一直不愿成立国家。就拿最后一个宣布独立的托管地帕劳来说,1947年,帕劳同其它几个太平洋群岛一起成为美属太平洋群岛托管地的一部分。1979年,帕劳公投反对加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后来帕劳又曾进行多次公投,但都没有选择独立,直到近五十年后的1994年,帕劳才通过公投宣布完全独立。


在联合国成立初期,有11片领土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截至1994年帕劳宣布独立,所有这11片领土都是通过自决做出了对未来的决定。然而相比这些托管地,当年同为托管地的巴勒斯坦人民却没有获得自决的权利。


通常人们认为以色列建国的法理基础是联合国的181号决议,该决议又称“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计划”(United Nations Partition Plan for Palestine),换句话说,这是一个联合国单方提出的计划,由若干国家投票代替巴勒斯坦本地人做出了选择,而巴勒斯坦本地人从未对此做过公决。因此这个决议是存在致命缺陷的,而正是这种对《联合国宪章》自决原则的违背,才造成了随后70多年的战乱。


那么,如果没有这个181号决议,巴勒斯坦的犹太人有可能通过民族自决单独建国吗?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巴勒斯坦当时的人口结构。巴勒斯坦地区原属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1923年,随着奥斯曼帝国的战败,巴勒斯坦成为英国的托管地,托管意味着巴勒斯坦并不是英国殖民地,英国只是暂时协助当地人管理。巴勒斯坦当时主权未定,这意味着巴勒斯坦并非是一个国家,至于它是否会成为一个国家,本来应该根据民族自决权进行投票,而且就像帕劳等托管地,无论当地人是否选择成立国家,都不妨碍他们继续生活在当地,继续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宗教权利。


根据英国1918年的人口普查,巴勒斯坦有70万阿拉伯人和56,000犹太人(A British census of 1918 estimated 700,000 Arabs and 56,000 Jews),即阿拉伯人占92.5%,犹太人占7.5%。然而到了1946年,双方人口已经变成了127万vs. 54万,犹太人已经占了30%。


之所以会一下子冒出来这么多犹太人,是因为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为了建国,犹太锡安主义号召全球犹太人移民巴勒斯坦,越来越多的犹太人抵达巴勒斯坦,而且目的在于建国,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是跟阿拉伯人共同生活。这种大规模移民很快就破坏了当地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以往的和睦关系。


虽然英国人最初支持犹太人移民和建国,但这种支持并不是无条件的,在所谓英国人支持犹太建国的《贝尔福宣言》(实际上只是一封信)中,英国人明确指出建立犹太国家的前提是不影响当地人的权益,“国王陛下政府赞成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内建立一个民族之家,并会尽力促成此目标的实现,但要清楚明白的是,任何行为均不得伤害已经存在于巴勒斯坦的非犹太社群的公民权利和宗教权利”。因此,当阿拉伯人开始抗议犹太人的大规模移民,尤其是在1936–1939之间,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发动大规模起义,抗议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国的企图,英国人也就顺势放弃了支持犹太建国的初衷。


在以色列人自己的史书《以色列:一个民族的重生》中,以色列人谴责了英国人限制犹太移民的政策,书中提到在二战期间有19个月英国没有批准一个犹太人进入巴勒斯坦,但史书承认仍有大批犹太人不顾英国的禁令,非法移民到了巴勒斯坦,史书还谴责了英国人关押非法犹太移民的行为,从侧面证明了所谓的30%犹太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移民。


到了1947年联合国181号决议出台之际,巴勒斯坦的状况基本如下:加上非法移民,犹太人占巴勒斯坦总人口32%。因为所谓的“巴勒斯坦分治计划”针对的是巴勒斯坦整个地区,在这个范围内,犹太人是绝对少数,因此如果在整个巴勒斯坦地区进行公投的话,犹太人是不可能合法建国的。


那么,由于犹太人已经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能否让这三分之一的犹太人自己公投建国?这也不太可能,因为犹太人虽然占32%,但他们却只拥有7%的土地,而且这7%的土地是分散在各地,即便把巴勒斯坦划分成若干个地区,犹太人在任何地区中所占土地都是少数,因此根据土地拥有率和人口率,犹太人都不可能通过公投建国。事实上,如果把巴勒斯坦划分成若干个地区,犹太人唯一可能的是在雅法(Jaffa)地区的公投中获胜,因为这个地区的犹太人虽然只占39%的土地,却占了71%的人口(虽然不知道其中有多少是非法移民),然而这个地区其实只是一个城市的面积,因此即便联合国允许犹太人在这么一小片地盘上公投的话,犹太人最多只能成立一个微型国家。

(以下是巴勒斯坦当时的人口和土地所有权分布图)




联合国推出“巴勒斯坦分治计划”时,其他阿拉伯国家立刻指出这个计划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中的民族自决权原则(arguing that it violated the principles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the UN Charter which granted people the right to decide their own destiny),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巴勒斯坦人不能通过公决决定自己的命运。然而,巴勒斯坦的命运其实早已被内定,跟其他托管地不一样,犹太复国者看中了这块地方,他们绝不允许占绝对多数的阿拉伯人对自己的命运有发言权。如果民族自决权对自己不利,那就抛弃这个原则好了。

于是,受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游说,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列强向联合国施加压力,要求绕过民族自决权原则,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UNSCOP)来决定巴勒斯坦的未来。特别委员会制定的计划把57%的土地划归只占三分之一人口的犹太人,等于原本只拥有7%土地的犹太人一下子多出了50%的土地,试问,这样的计划,怎能不让当地的阿拉伯人感到气愤呢?


即便就这个不公平的181号决议本身而言,犹太复国主义者也不打算遵守公平的原则,从一开始,他们就要求在特别委员会中安插自己的代表,同时不允许英国人和阿拉伯人参与(The Jewish Agency pressed for Jewish representation and the exclusion of both Britain and Arab countries on the Committee)。在特别委员会提出两国计划后,为了确保投票通过,犹太复国主义者展开了激烈的游说乃至威胁。由于美国民主党的大部分捐款来自犹太人,民主党通知杜鲁门,如果不兑现支持巴勒斯坦犹太人的承诺,将对民主党构成威胁。有迹象表明,为了满足犹太复国主义者的要求,美国“使用了贿赂和威胁手段,甚至对利比里亚和尼加拉瓜实施了制裁”。 最后,由于美国和苏联就出卖阿拉伯利益已经达成了一致,并各自要求自己的一批小弟(拉丁美洲主要国家/东欧各国)跟自己保持一致,在这种操作之下,强行通过了这个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决议。


联合国181号决议是在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游说/胁迫下出台乃至通过的,民族自决权规定本地人在做出决定时不应受到外来干涉,而181号决议正好相反,本地人的命运完全取决于外来势力。由于存在这个致命缺陷,这个决议从一开始就无法获得各国的尊重,事实上,这个分治方案从未真正实施。它非但没有带来和平,还引发了一系列的战争,以及长达七十多年的种族清洗/种族隔离/种族屠杀。


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是联合国181号决议的受害者,进而也是这个决议背后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和美苏列强的受害者。由于这个决议,他们丧失了祖传的土地,不断遭到驱逐和屠杀。时至今日,依然有一批人认定以色列是代表先进文明的民主国家,他们在巴勒斯坦的所作所为都是出于自卫,而巴勒斯坦人的反抗却不是自卫,是什么蒙蔽了这些人的双眼?是什么让这些人选择了双标?


2023年10月26日,巴勒斯坦常驻联合国观察员曼苏尔恳求会员国通过停火协议,在这次发言中他拿着演讲稿的双手不断颤抖,他哽咽着悲愤詰問道:“为什么有人能感受到以色列人的伤痛,却感受不到巴勒斯坦人的伤痛呢?这到底是怎么了,是我们的信仰不对吗?是肤色不对吗?是国籍不对吗?还是我们的出身不对呢?”


曼苏尔的质疑一阵见血地戳穿了以色列支持者的虚伪,因为很多以色列支持者确实对阿拉伯人和他们的宗教存在严重歧视。他们要么是缺乏历史常识,要么是出于偏见,因此不愿面对一个事实,就是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曾长期统治大面积的国土,而且奉行着远比当时西方各国更宽容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可悲的是,这一类自诩支持先进文明的人,显然对民主价值观中的平等和相互尊重概念一窍不通,他们对先进文明的理解还停留在三四百年前欧洲殖民者入侵新大陆的阶段,而这种浅薄的理解本身就证明了他们既不先进,也不文明。


关于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清洗和迫害,历史学家已经做了大量调查和阐述,为了力求客观,我这里没有列举阿拉伯学者的著述,而是罗列了两部以色列学者的著述,以及两篇国际非政府机构的报告,仅供有兴趣的人进一步阅读:


1. 《巴勒斯坦的种族清洗》(The Ethnic Cleansing of Palestine):著名的以色列历史学家伊兰•帕佩的开创性著作,回顾了以色列国的形成。1947年至1949年间,400多个巴勒斯坦村庄被蓄意摧毁,平民被屠杀,大约100万男女老少在枪口下被赶出家园。这段历史被否认了近60年,如果发生在今天,它只能被称为“种族清洗”。伊兰•帕佩果断揭穿了巴勒斯坦人在这场战争中自愿离开的神话,他提供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档案证据,证明从一开始,以色列建国意识形态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强行迁移土著人口。对于任何对当前中东危机感兴趣的人来说,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书。(Renowned Israeli historian Ilan Pappe's groundbreaking book revisits the formation of the State of Israel. Between 1947 and 1949, over 400 Palestinian villages were deliberately destroyed, civilians were massacred, and around a million men, women, and children were expelled from their homes at gunpoint. Denied for almost six decades, had it happened today it could only have been called "ethnic cleansing." Decisively debunking the myth that the Palestinian population left of their own accord in the course of this war, Ilan Pappe offers impressive archival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from its very inception, a central plank in Israel's founding ideology was the forcible removal of the indigenous population. This is an indispensable book for anyone interested in the current crisis in the Middle East.)


2. 《撒面包:以色列在1948年战争中的生物战》(‘Cast thy bread’: Israeli biological warfare during the 1948 War):通过政府档案和私人资料,以色列历史学家Benny Morris and Benjamin Z. Kedar描述了以色列政府是怎样利用生化毒药驱逐巴勒斯坦人,达到种族清洗目的。据以色列媒体《国土报》报道,这篇论文极其罕见,因为其研究和公布的内容是以色列秘密警察所不喜欢的。对于任何记载了其对阿拉伯人战争罪的不光彩历史的档案,以色列情报部门多年来都一直在阻挠这类文献的传播。以色列的战争罪行包括私刑处决囚犯、种族灭绝和屠村。不仅如此,这篇论文还首次引用了一些来自以色列国家档案馆的文献。论文显示,通过向水源投毒等方式杀害巴勒斯坦村民的行动,是由占领军驻地单位和“科学家”一起实施的。此外, 他们还向巴勒斯坦村庄播撒伤寒杆菌。对于埃及和约旦的军队,为了迫使其撤退,以色列军方同样对其使用了伤寒杆菌。论文还表明,系统性使用细菌武器得到了以色列“国父”,即首任总理大卫·本·古里安的批准。


3.大赦国际的长篇报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隔离:一种残酷的统治制度和反人类罪》(Israel’s apartheid against Palestinians: a cruel system of domination and a crime against humanity)


4.人权观察的长篇报告《跨越的门槛:以色列当局与种族隔离和迫害罪行》(A Threshold Crossed:Israeli Authorities and the Crimes of Apartheid and Persecution)


以上两份报告通过大量数据和事例,详细阐述了以色列数十年如一日在其境内以及对西岸和加沙的阿拉伯人的残酷统治。报告的主旨在于指出以色列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可能平等对待巴勒斯坦人,因为以色列政权是一种系统性且根深蒂固的种族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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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和平之路 / 原创:《从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看以色列建国缺陷》(谨以此文,献给追求正义的朋友们) +4

    本文讨论的民族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又称人民自决权,它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基石,它的基本内容只有一点,就是一个地区的当地人有权不受干涉地自由选择其主权和国际政治地位(have the right to freely choose their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atus with no interference)。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民族自决权通常也被认为是一项强制性规则(The right of a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commonly regarded as a jus cogens rule】) ,也就意味着国际社会必须完整遵守这个规则,不得通过各种借口加以减损。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都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二战后,民族自决权成为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之一。本文讨论的民族自决权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部分的第一条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巩固世界和平。”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中享有权威性地位,对联合国的决定具有约束力(binding, as such, on the United Nations as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rter's norms. )。


    除了《联合国宪章》之外,民族自决权还体现在联合国一系列决议中,包括《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


    自一战以来,民族自决权的发展沿革如下:


    1918年2月11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民族的愿望必须得到尊重;人们现在只能通过他们自己的同意来被支配和统治。“自决”不只是一个短语;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行动原则。”("National aspirations must be respected; people may now be dominated and governed only by their own consent. 'Self determination' is not a mere phrase; it is an imperative principle of action.")


    1941年8月14日:二战盟国签订《大西洋宪章》,该宪章包含了自决原则。


    1945年二战结束,包含自决权的《联合国宪章》获得批准,自决权从此被纳入国际法和外交的框架(It was recognized as an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 after it was explicitly listed as a right in the UN Charter)。


    1960年12月14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第二条规则中重申了民族自决权:二、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即联合国大会2625(ⅩⅩⅤ)号决议,正式确认民族自决原则成为联合国制定相关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自决原则发展的里程碑。

    尽管在历史上,对民族自决权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不同法学家或有不同理解,但所有的操作方式都围绕着一个根本点,就是必须由当地人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做出决定(with no interference)。


    有人误以为只有国家才有民族自决权,这是严重误解,事实上,民族自决权往往针对的是尚未成立国家的地区,所谓自由选择其主权,就包括选择成立国家或不成立国家,因为现代国家制度是一个非常新近的西方概念,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一种文化,并不是所有地区的人民都会根据西方文化做决策。在历史上,很多地区长期生活着人类,但并不等于这些人需要成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然而,不成立国家,并不妨碍某个地区的人民享有他们自己土地上的各种权利。


    因此巴勒斯坦人没有成立国家,并不等于其他民族就可以在当地成立国家,事实上只要这片土地上已经有人生活,这些居民就已经拥有民族自决权,也正因为如此,欧洲白人无权侵占北美原住民的土地,哪怕原住民并未成立所谓的主权国家。如果以色列真的想不受阻碍地成立一个国家,那他们只能找一片没有人口居住的地方,比如类似南极洲那样的地区。


    从联合国历年托管的地区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区被托管多年却一直不愿成立国家。就拿最后一个宣布独立的托管地帕劳来说,1947年,帕劳同其它几个太平洋群岛一起成为美属太平洋群岛托管地的一部分。1979年,帕劳公投反对加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后来帕劳又曾进行多次公投,但都没有选择独立,直到近五十年后的1994年,帕劳才通过公投宣布完全独立。


    在联合国成立初期,有11片领土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截至1994年帕劳宣布独立,所有这11片领土都是通过自决做出了对未来的决定。然而相比这些托管地,当年同为托管地的巴勒斯坦人民却没有获得自决的权利。


    通常人们认为以色列建国的法理基础是联合国的181号决议,该决议又称“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计划”(United Nations Partition Plan for Palestine),换句话说,这是一个联合国单方提出的计划,由若干国家投票代替巴勒斯坦本地人做出了选择,而巴勒斯坦本地人从未对此做过公决。因此这个决议是存在致命缺陷的,而正是这种对《联合国宪章》自决原则的违背,才造成了随后70多年的战乱。


    那么,如果没有这个181号决议,巴勒斯坦的犹太人有可能通过民族自决单独建国吗?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巴勒斯坦当时的人口结构。巴勒斯坦地区原属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1923年,随着奥斯曼帝国的战败,巴勒斯坦成为英国的托管地,托管意味着巴勒斯坦并不是英国殖民地,英国只是暂时协助当地人管理。巴勒斯坦当时主权未定,这意味着巴勒斯坦并非是一个国家,至于它是否会成为一个国家,本来应该根据民族自决权进行投票,而且就像帕劳等托管地,无论当地人是否选择成立国家,都不妨碍他们继续生活在当地,继续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宗教权利。


    根据英国1918年的人口普查,巴勒斯坦有70万阿拉伯人和56,000犹太人(A British census of 1918 estimated 700,000 Arabs and 56,000 Jews),即阿拉伯人占92.5%,犹太人占7.5%。然而到了1946年,双方人口已经变成了127万vs. 54万,犹太人已经占了30%。


    之所以会一下子冒出来这么多犹太人,是因为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为了建国,犹太锡安主义号召全球犹太人移民巴勒斯坦,越来越多的犹太人抵达巴勒斯坦,而且目的在于建国,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是跟阿拉伯人共同生活。这种大规模移民很快就破坏了当地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以往的和睦关系。


    虽然英国人最初支持犹太人移民和建国,但这种支持并不是无条件的,在所谓英国人支持犹太建国的《贝尔福宣言》(实际上只是一封信)中,英国人明确指出建立犹太国家的前提是不影响当地人的权益,“国王陛下政府赞成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内建立一个民族之家,并会尽力促成此目标的实现,但要清楚明白的是,任何行为均不得伤害已经存在于巴勒斯坦的非犹太社群的公民权利和宗教权利”。因此,当阿拉伯人开始抗议犹太人的大规模移民,尤其是在1936–1939之间,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发动大规模起义,抗议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国的企图,英国人也就顺势放弃了支持犹太建国的初衷。


    在以色列人自己的史书《以色列:一个民族的重生》中,以色列人谴责了英国人限制犹太移民的政策,书中提到在二战期间有19个月英国没有批准一个犹太人进入巴勒斯坦,但史书承认仍有大批犹太人不顾英国的禁令,非法移民到了巴勒斯坦,史书还谴责了英国人关押非法犹太移民的行为,从侧面证明了所谓的30%犹太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移民。


    到了1947年联合国181号决议出台之际,巴勒斯坦的状况基本如下:加上非法移民,犹太人占巴勒斯坦总人口32%。因为所谓的“巴勒斯坦分治计划”针对的是巴勒斯坦整个地区,在这个范围内,犹太人是绝对少数,因此如果在整个巴勒斯坦地区进行公投的话,犹太人是不可能合法建国的。


    那么,由于犹太人已经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能否让这三分之一的犹太人自己公投建国?这也不太可能,因为犹太人虽然占32%,但他们却只拥有7%的土地,而且这7%的土地是分散在各地,即便把巴勒斯坦划分成若干个地区,犹太人在任何地区中所占土地都是少数,因此根据土地拥有率和人口率,犹太人都不可能通过公投建国。事实上,如果把巴勒斯坦划分成若干个地区,犹太人唯一可能的是在雅法(Jaffa)地区的公投中获胜,因为这个地区的犹太人虽然只占39%的土地,却占了71%的人口(虽然不知道其中有多少是非法移民),然而这个地区其实只是一个城市的面积,因此即便联合国允许犹太人在这么一小片地盘上公投的话,犹太人最多只能成立一个微型国家。

    (以下是巴勒斯坦当时的人口和土地所有权分布图)




    联合国推出“巴勒斯坦分治计划”时,其他阿拉伯国家立刻指出这个计划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中的民族自决权原则(arguing that it violated the principles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the UN Charter which granted people the right to decide their own destiny),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巴勒斯坦人不能通过公决决定自己的命运。然而,巴勒斯坦的命运其实早已被内定,跟其他托管地不一样,犹太复国者看中了这块地方,他们绝不允许占绝对多数的阿拉伯人对自己的命运有发言权。如果民族自决权对自己不利,那就抛弃这个原则好了。

    于是,受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游说,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列强向联合国施加压力,要求绕过民族自决权原则,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UNSCOP)来决定巴勒斯坦的未来。特别委员会制定的计划把57%的土地划归只占三分之一人口的犹太人,等于原本只拥有7%土地的犹太人一下子多出了50%的土地,试问,这样的计划,怎能不让当地的阿拉伯人感到气愤呢?


    即便就这个不公平的181号决议本身而言,犹太复国主义者也不打算遵守公平的原则,从一开始,他们就要求在特别委员会中安插自己的代表,同时不允许英国人和阿拉伯人参与(The Jewish Agency pressed for Jewish representation and the exclusion of both Britain and Arab countries on the Committee)。在特别委员会提出两国计划后,为了确保投票通过,犹太复国主义者展开了激烈的游说乃至威胁。由于美国民主党的大部分捐款来自犹太人,民主党通知杜鲁门,如果不兑现支持巴勒斯坦犹太人的承诺,将对民主党构成威胁。有迹象表明,为了满足犹太复国主义者的要求,美国“使用了贿赂和威胁手段,甚至对利比里亚和尼加拉瓜实施了制裁”。 最后,由于美国和苏联就出卖阿拉伯利益已经达成了一致,并各自要求自己的一批小弟(拉丁美洲主要国家/东欧各国)跟自己保持一致,在这种操作之下,强行通过了这个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决议。


    联合国181号决议是在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游说/胁迫下出台乃至通过的,民族自决权规定本地人在做出决定时不应受到外来干涉,而181号决议正好相反,本地人的命运完全取决于外来势力。由于存在这个致命缺陷,这个决议从一开始就无法获得各国的尊重,事实上,这个分治方案从未真正实施。它非但没有带来和平,还引发了一系列的战争,以及长达七十多年的种族清洗/种族隔离/种族屠杀。


    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是联合国181号决议的受害者,进而也是这个决议背后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和美苏列强的受害者。由于这个决议,他们丧失了祖传的土地,不断遭到驱逐和屠杀。时至今日,依然有一批人认定以色列是代表先进文明的民主国家,他们在巴勒斯坦的所作所为都是出于自卫,而巴勒斯坦人的反抗却不是自卫,是什么蒙蔽了这些人的双眼?是什么让这些人选择了双标?


    2023年10月26日,巴勒斯坦常驻联合国观察员曼苏尔恳求会员国通过停火协议,在这次发言中他拿着演讲稿的双手不断颤抖,他哽咽着悲愤詰問道:“为什么有人能感受到以色列人的伤痛,却感受不到巴勒斯坦人的伤痛呢?这到底是怎么了,是我们的信仰不对吗?是肤色不对吗?是国籍不对吗?还是我们的出身不对呢?”


    曼苏尔的质疑一阵见血地戳穿了以色列支持者的虚伪,因为很多以色列支持者确实对阿拉伯人和他们的宗教存在严重歧视。他们要么是缺乏历史常识,要么是出于偏见,因此不愿面对一个事实,就是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曾长期统治大面积的国土,而且奉行着远比当时西方各国更宽容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可悲的是,这一类自诩支持先进文明的人,显然对民主价值观中的平等和相互尊重概念一窍不通,他们对先进文明的理解还停留在三四百年前欧洲殖民者入侵新大陆的阶段,而这种浅薄的理解本身就证明了他们既不先进,也不文明。


    关于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清洗和迫害,历史学家已经做了大量调查和阐述,为了力求客观,我这里没有列举阿拉伯学者的著述,而是罗列了两部以色列学者的著述,以及两篇国际非政府机构的报告,仅供有兴趣的人进一步阅读:


    1. 《巴勒斯坦的种族清洗》(The Ethnic Cleansing of Palestine):著名的以色列历史学家伊兰•帕佩的开创性著作,回顾了以色列国的形成。1947年至1949年间,400多个巴勒斯坦村庄被蓄意摧毁,平民被屠杀,大约100万男女老少在枪口下被赶出家园。这段历史被否认了近60年,如果发生在今天,它只能被称为“种族清洗”。伊兰•帕佩果断揭穿了巴勒斯坦人在这场战争中自愿离开的神话,他提供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档案证据,证明从一开始,以色列建国意识形态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强行迁移土著人口。对于任何对当前中东危机感兴趣的人来说,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书。(Renowned Israeli historian Ilan Pappe's groundbreaking book revisits the formation of the State of Israel. Between 1947 and 1949, over 400 Palestinian villages were deliberately destroyed, civilians were massacred, and around a million men, women, and children were expelled from their homes at gunpoint. Denied for almost six decades, had it happened today it could only have been called "ethnic cleansing." Decisively debunking the myth that the Palestinian population left of their own accord in the course of this war, Ilan Pappe offers impressive archival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from its very inception, a central plank in Israel's founding ideology was the forcible removal of the indigenous population. This is an indispensable book for anyone interested in the current crisis in the Middle East.)


    2. 《撒面包:以色列在1948年战争中的生物战》(‘Cast thy bread’: Israeli biological warfare during the 1948 War):通过政府档案和私人资料,以色列历史学家Benny Morris and Benjamin Z. Kedar描述了以色列政府是怎样利用生化毒药驱逐巴勒斯坦人,达到种族清洗目的。据以色列媒体《国土报》报道,这篇论文极其罕见,因为其研究和公布的内容是以色列秘密警察所不喜欢的。对于任何记载了其对阿拉伯人战争罪的不光彩历史的档案,以色列情报部门多年来都一直在阻挠这类文献的传播。以色列的战争罪行包括私刑处决囚犯、种族灭绝和屠村。不仅如此,这篇论文还首次引用了一些来自以色列国家档案馆的文献。论文显示,通过向水源投毒等方式杀害巴勒斯坦村民的行动,是由占领军驻地单位和“科学家”一起实施的。此外, 他们还向巴勒斯坦村庄播撒伤寒杆菌。对于埃及和约旦的军队,为了迫使其撤退,以色列军方同样对其使用了伤寒杆菌。论文还表明,系统性使用细菌武器得到了以色列“国父”,即首任总理大卫·本·古里安的批准。


    3.大赦国际的长篇报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隔离:一种残酷的统治制度和反人类罪》(Israel’s apartheid against Palestinians: a cruel system of domination and a crime against humanity)


    4.人权观察的长篇报告《跨越的门槛:以色列当局与种族隔离和迫害罪行》(A Threshold Crossed:Israeli Authorities and the Crimes of Apartheid and Persecution)


    以上两份报告通过大量数据和事例,详细阐述了以色列数十年如一日在其境内以及对西岸和加沙的阿拉伯人的残酷统治。报告的主旨在于指出以色列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可能平等对待巴勒斯坦人,因为以色列政权是一种系统性且根深蒂固的种族隔离制度。

    • 以色列可以不理睬联合国决议,坚持建国已经在加沙屠城,再次印证了那句老话:当实力相当的时候,法律就是力量;当实力不相当的时候,力量就是法律。巴勒斯坦挨打不是因为肤色,信仰 ​​,民族,就是因为穷,落后就要被挨打。印第安人就是前车之鉴 +5
      • 但那些支持以色列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歧视巴勒斯坦人的肤色/信仰/民族而支持以色列,这种无知的言论在肉联上随处可见 +4
        • 那些人支持以色列的理由与支持乌克兰是一个道理,他们的言论可以忽略。巴勒斯坦人命运是很悲惨,不过巴勒斯坦人是消灭不掉的,就像当初犹太人也没消灭掉一样,不能消灭对手,早晚会反噬的 +2
          • 是这样的,所以我说,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另外,犹太人当年圣路易斯号到了北美都搞不定,六百万人也没什么像样的反抗就都被屠杀了,到了曾帮助他们的阿拉伯人的土地上,却威风起来,也够可耻的 +4
            • 当年巴勒斯坦人犯了致命错误,当年日本在东北买土地,张作霖说不准卖任何土地给日本人,而巴勒斯坦却卖土地给犹太人,至此巴勒斯坦人民的命运就掌握在别人手里了
              • 那个事情也很复杂,巴勒斯坦人起义的一个原因就是抗议英国人允许犹太人收买土地,但犹太人是怎么收买的?我估计背后还有黑幕,毕竟犹太人经商很厉害的,可能连哄带骗吧 +1
                • 这个历史可以深挖一下,给大家介绍下。当年阿拉伯人与犹太佬,明显阿拉伯人很短视,贪图安逸不求上进,被贪婪的犹太佬钻空子了,别看那几块地是沙漠,最后把自己逼到角落里去了 +1
                  • 周围的阿拉伯国家当然各有各的算盘,但他们不能代表巴勒斯坦本地人,如果民族自决的话,不管胜负双方心态都不会太扭曲,然而这个181把本地人完全架空,那真是接下里百年千年都要互相仇杀了。你看北美好好伺候着原住民,原住民还耿耿于怀呢。 +3
                    • 如果当年还没有政府国家成立,那巴勒斯坦人卖地,钱是谁收的?当年的owner是谁?有没有像张作霖这样的军阀?
                      • 如果阿拉伯人自愿卖地,那也不应该用起义的形式抗议英国人允许卖地了。通过我的阅读,当时有很多所谓的公地,最有可能是英国人通过某种操作把公地卖给犹太人了,想想福特的绿带丑闻吧,哈哈
                        • 英国人只是托管,凭啥卖人家阿拉伯人的地?当年卖地,巴勒斯坦人起义抗议过了?当年沙逊花钱贿赂英国议会导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同理犹太佬很有可能贿赂英国人卖地了 +1
                          • 是的,1936-1939年巴勒斯坦阿拉伯人起义的导火索就是抗议英国允许卖地和犹太大规模移民,然后英国就停了,后来美国人施压,然后又开始卖地和移民了,一切皆可操作也 +2
                            • 与当年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差不多了,落后就只有被挨打,被打劫的命了 +2
    • 穆斯林是要消灭所有非穆斯林的,这是他们的教义要求的。华人除了回民,都不应支持穆斯林。 +10
      • 你的话总能让人捧腹大笑😂 +7
      • 你还是去读读历史吧,别来搞笑了
    • 一会儿人民自决权一会儿民族自决权,要不要先统一一下说法。 +4
      • 大多数西方法学概念都有不同译法,谁负责统一?以谁的译法为准?学这行的根本不会为此发生争执,标注上原文就行了。
        • 我是说你自己的文章里面统一一下 +2
          • 我从一开始就说了民族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又称人民自决权,这就是法学论文的写法,你看不惯我很抱歉。 +1
    •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在联合国宪章中提过两次,一次是联合国的目标,一次是经济发展方面,根本和国土纷争一毛钱关系没有。 +3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aggression or other breaches of the peace, and to bring about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djustment or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or situations which might lead to a breach of the peace;


      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nd to take other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universal peac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Cooperation

      Article 55

      With a view to the creation of conditions of stability and well-being which are necessary for peaceful and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the United Nations shall promote:

      • 《联合国宪章》中的自决原则是公认的解决领土问题的原则/有至少80个殖民地根据这一原则解决了领土问题/居然今天跳出来你这样一个断然否定这一点的人/肉联老大确实很能招揽人才啊! +1


        • 这中文截图谁 p的?你的帖子漏洞实在太多,自己慢慢补吧,我歇息去了。 +4
          • 笑倒,看样子联合国都是我编的 +2


            :

    • 你就别拿国际法来说那条181决议了,181决议的时候国际法还没写出啥来呢。人家做分析是把东西整理清楚,你就特意把东西搅一起,越混乱越好,我点到为止吧。 +4
      • “1945年二战结束,包含自决权的《联合国宪章》获得批准,自决权从此被纳入国际法和外交的框架”,1947年的181决议不用遵守1945年的宪章,你是肉联版国际法专家,牛! +1
        • 联合国宪章根本没提过自决权好嘛,还有这么编的。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不是一个right 好吧。这条基本就是用在发展经济和友好关系上,关系不友好解决纷争时就没这条啥事了,感兴趣的同学自己搜搜看。 +4
          • “It was recognized as an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 after it was explicitly listed as a right in the UN Charter” +2


            :

    • 写得不错👍1个政策的好坏,看他实施后的结果就知道了。中东5,6次战争,说明181号决议埋下了战争的种子! +4
      • 中东问题的乱象首先源自于约旦国王想要吞并耶路撒冷和巴勒斯坦的野心。事实证明,一次中东战争后,约旦吞并了西岸和东耶路撒冷,而不是给巴勒斯坦人民选择建国的权力。 +2
        • 为什么没有犹太复国没有以色列殖民就没野心? +1
          • 那解释一下为啥约旦吞并巴勒斯坦的约旦河西岸,而不允许巴勒斯坦建国? +2
            • 这是人家的内政!
              • 这就是强盗的逻辑:抢到的东西就变成自己的了。 +3
                • 没错,以色列就是这样。先买土地,然后圈起来就变成一个国家了。
                  • 联合国181号决议允许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建国。
        • 早不成立晚不成立,偏偏与以色列前后撞日子成立建国?真能瞎掰 +1
          • 文科生,就喜欢胡搅蛮缠!
            • 巴以问题与印巴克什米尔问题都是英国人给世人留下的疑难杂症
              • 对巴以问题,英国弃权了
        • 以色列建国后,第二天就开始打仗!就说明一方不服这个决议! +2
          • 约旦就是不服,因为约旦想要吞并巴勒斯坦地区,占据耶路撒冷。所以这不是什么自决的问题。 +3
            • 那一片4周通通是穆斯林阿拉伯国家,是阿拉伯兄弟内政!奥斯曼帝国瓦解,阿拉伯兄弟都想分一块地,但对于以色列这个外来户建国,是出乎一致的团结反对。
              • 那就是在没有征得巴勒斯坦人民的同意下,这些阿拉伯国家直接瓜分巴勒斯坦。最后没有瓜分成功,就开始提什么“自决”。 +2
                • 搞搞清楚,巴勒斯坦本来就属于奥斯曼帝国的 +1
                  • 奥斯曼土耳其被协约国打败并解体了,不等于这地方就是约旦的。
                • 约旦当时就是属于巴勒斯坦地区,没约旦前都是巴勒斯坦人,巴勒斯坦是当年罗马帝国赶跑犹太人设立的巴勒斯坦地区, +1
                  • 没看懂这个逻辑前面说得好好的“自决权”,就这样被周边的阿拉伯国家拿走了。 +1
        • 英国当年对不同国家私下有多头许诺,包括答应约旦的占地利益,后来许诺之间是相悖矛盾的,就想抽身摆脱....这些密约后来被曝光 +1
          • 是的,英国先答应了约旦
      • 那人不懂国际法,国际法和国家法根本不一样。
    • 写了这么多不给加精说不过去,尽管楼主是把70年通过的国际法要强加到47年的决议中来混淆视听。 +3
      • 与版主的立场有关......
        • 我成天乱喊,从来没见起过作用,我相信这次和我这一嗓子也没关系。
      • Big junk is still junk. +4
        • Bingo +1
      • 造谣一句话啊,“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阐明联合国宗旨时指出“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阿拉伯人1947年就已提到应该遵循宪章中的这个原则了,《宪章》是基本法,随后几十年的其他宣言和法规都是在重申《宪章》中的自决原则,连法律效力位阶都不懂的人还在这里扯
        • 你自称是有这方面背景人士,居然不知道制定法律时的原则和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根本不可能一致的吗?法律的有效性是从它生效之日起?还是制定原则的时候就有效! +1
          • 再怎么自决也要本着公平和和平的原则,两方有纷争,有流血冲突。联合国搞个决议不算越权,但是联合国一般很难enforce。
            • 连人类文明的基本底线都没有,还谈什么法律,简直可笑。
              • 那人其实不懂啥法律,国际法和国家法不一样。
          • 联合国并没有尊重自决的具体做法规定,所以阿拉伯可以说联合国没有尊重他们的自决权,联合国认为双方法都要尊重照顾,不能让阿拉伯人全说了算。
            • 前几天有人说了,他们就是:我抢来的东西是我的,我的东西被抢走那还是我的。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 "70年通过的国际法要强加到47年的决议中",辩不过就换话题?先认错行吗?顺便把下面这个错也一起认了?“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美国旧金山签字,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所以47年不该遵守这个原则? +1
            • 辩论不过那是你的定义,在我看来只有事实和非事实。你的最文章里有好多东西是你自以为是排脑门,根本不值一驳。比如:你把以色列地区1918年到1946年人口增长归于以色列要建国。谁都知道在那个期间欧洲发生了什么。在一九四五年之前都在打仗,以色列建国根本就没有那气候。
              • 转移话题就服你,又想要我免费扫盲啊,先认错道歉吧
    • 先顶后看。资料详实,态度认真,大赞👍👍👍 +2
    • 表兄弟为祖宅的所有权就算动起手来,也是人自家的家事,脸红耳赤的吃瓜观众嚷嚷着要给人主持公道,你觉得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不识字还是缺国际法专家? +1
      • 你是指美国吗? +1
        • 美国愿意听我的?呵呵
    • 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