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8月搬离了多伦多的住所,留给她,儿子,还有她妈(儿子的姥姥)居住。2017年8月把产权交给了她。Transfer value 18万多。按照当时的市场价算,我估这个移交价值在25~30万,(市价-贷款)再除以2。作为儿子抚养费的我付出的部分。夫妻之间没有抚养赡养。尽管如此这里也包含着巨大的善意。如果我给她18万,她以后再想买到这个房子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我失去了这个房子,也几乎不可能得到类似的居所了。当然这是过去式,无人领情是必然。
但这毕竟不是现钱。可想而知她又挣钱又管儿子也付出了不少力气心思。所以我在那套国内的房子上也没有争。我也跟他说过那个房子就给她了。她一直出租着,每月相当于几百块的收入我没有要一分。
国内那套房,是我们结婚后买的,期房,交房,贷款和还清贷款都在婚姻存续期内。唯一一点是,房产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因为贷款只用了她的名字。后来房产证回来了,我也没有去争为什么只有她。我觉得家里开始算计你我,就是分的开始。
直到2023年初她说要卖房了,我签了委托书。她回国去了,说5月8号交房。我到9月底,才问了一句,卖掉了没有啊,分给我一点行不行。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我用“变脸”来形容并不为过。微信也不回,我打了好几个电话,留了好几个言,终于通了一次电话。我表明我的意思,鉴于我现在的生存状态,卖房的钱我想要一部分。离婚了,大家和和气气的,平等对待的,我现在这样子,你想两套房全占,不合适。
她说这是给儿子的,我说我的部分由我来给。
本来产权有我的一半,不会因为时间久了就没有了,所以不是我向你索要离婚财产。房证上是你名。如果你卖掉我也是可以追索的。最好双方协商,要是闹到扣押产权或者扣押房款,再打官司,拜托不要闹到那一步。反正没说几句挂了。
我不知道她怎么跟儿子说的,是不是说她要儿子筹措学费而爸爸不同意,爸爸要伸手,不得而知。
我根据我的现实状况,没有必要把两套房都交出,搞得自己净身出户。说老实话应该净身出户的是你。要不是我看在过去夫妻情分,看在儿子面上,我会让你难过百倍。相反我一直以善意和扶持的态度,换来无人领情,得寸进尺。未来大概率都还在这片地面上混,互相保持一点尊严。即使不再见面,也不要心生怨恨才好。
给儿子,我大部分同意,但怎么给,不会大几十万现金存进儿子账户吧,那税务局那边也说不过去呀。而且,也大大超过了学费生活费的数额了呀。
所以我会要求拿到我的一半。给儿子也我亲自给。
眼下的问题是,她手里有委托书,有房产证,前段时间又把我的户口迁出去了。她有机会独自卖掉那个房子。
有没有办法在住建局档案上备个注?这个房是婚内共同财产,更名或出售需要我的同意。
如果她卖出去,能不能报个案扣住这笔钱,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