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另一方和孩子的赡养,我理解二者一样,没啥区别。
2. 主要区别在财产上,CL基本不共享财产,按照财产owner界定,谁名下的就是谁的。M则要首先看婚房,婚房要分,同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累的财富,也要分。婚前的,看是否能明确界定,以及是否有关于婚前财产的协议。
3. CL分财产也有可能,两种情况:a)family trust,也就是另一半对property的增值是实际做出贡献的,比如说一方名下的房子,双方共同还房贷;b)family joint venture,也就是一方获得的财富增值是另一方牺牲换得的,比如一方放弃工作在家洗衣做饭带孩子换得另一方高官厚禄。
4. 关系建立的界定:CL要实际像夫妻一样同居三年,有permanent的家庭关系(一起分担家务,一起见朋友开party,有联名账户,一起度假等)。如果有孩子,并有permanent的关系,则一年就可以界定CL。W简单的很,领证就是结婚。
5. 有意思的是,加拿大可以合法出现一个人有多个spouse。如果跟已经结婚的配偶分居了,但没有实际完成离婚手续,同时和另外一个或多个建立了实质的CL关系,这个是合法的,但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就非常复杂。
6. CL关系解除,不需要什么官方的手续,但有些人为了明确separation date,会写个协议或发个邮件啥的。婚前协议,婚姻协议,同居协议,离婚协议,分居协议,这些都可以在法律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但这个好像华人拉不下面子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