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看了你的四条解答到也深受启发,可是,我怎么觉得和我们的社会伦理有很多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是的,性的属性是自然或所谓上帝赐予的,世间万物的生存与繁衍都离不开性。但,这是泛泛而指的动物般的“性”,我们人类是有思想的高级动物,性的色彩也就理所当然的有别于其他动物,因为上帝相信人类,相信我们能够用自己的大脑管好自己的下半身,所以才赋予了人类尽可能多的性快乐,我们应该好自为之。需要“性”福和性满足不是我们滥性和放纵性的借口。你过分的夸大了性的快乐,而恰恰忽视或淡化了人类社会需要的次序、规范与约束。
2、毫无质疑,纯洁的爱是神圣而崇高的。不知道你所说的爱的多向性是指什么?但无论是指什么,我想,爱是可以由自己支配的,我可以不爱政府,但我爱国,你也可以连祖国都不爱,那一定就是汉奸无疑了。说到这里,倒让我想起了这世界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爱,亲人之间、情侣之间、夫妻之间、朋友之间,这些是产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爱,还有抽象领域的爱,比如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包括它们的创作者,甚至可以追述到对万事万物的喜好上……如果你说的多向性是泛指这些,我同意,但这些也都是被自己的性格爱好、文化修养和审美观所支配的。如果你是想绕回第一个问题而牵强的把乱性定义为“性爱”的多向性,那你还配拥有上帝恩赐我们人类特有的“生理和心理需要的和谐”吗?还配在这里大谈特谈“爱”这个字眼吗?
3、好了,既然你知道法律赋予了婚姻的单一性,那么为何你又认为婚姻是一种无束缚的义务?在这里是否还要探讨一下法律是什么?每一个有独立正常思维的成年公民都可能知道也必需知道法律对自己意味着什么?那就是一种必须遵守的契约,这种契约是建立在公民与国家、社会之间的,也是强制的,谁敢跨越这道底线,谁就会被社会和法律机器惩处。毫无疑问,法律无法束缚你的思想却能束缚你的行为。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律所定义的婚姻是否和性爱没有必然联系,可以按你的话说叫“多向性”。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难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像《婚姻法》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因为,《婚姻法》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它的修改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记得巫昌祯(《婚姻法》(修正草案)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与民众就《婚姻法》中几个焦点问题的对话,现摘录如下:
夫妻忠实包括性忠实吗?
巫昌祯:我认为要全面理解"忠实"的含义。美国人说婚姻是"爱的契约",既然承诺了,就要遵守它。因此,忠实肯定包括性忠实,并且性专一是其中的主要部分,有"互护贞操"的意思。
观众:这是否等于配偶权的提出?
巫昌祯:我们专家是主张有配偶权的,因为配偶权客观存在。既然结婚了,双方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比如说继承权,我去世了,我爱人就有继承权,别人没有这个权利。这次修正法草案没有把"配偶权"写进去,但是它的内容已经在"忠实"上体现出来了。
4、法律的要求已远远的低于道德的要求,已所谓是维系社会次序、保护和规范个体或群体行为的最底线。如果连法律都无法束缚自己行为的人还能有何道德可言?所谓道德,是和社会环境、文化背景、公众取向和社会经济文明发展程度所决定的,这个题目太庞大了,但是每一人可能明白的是,在当今社会中,无论“彩旗飘飘”还是“红杏出墙”都是被社会道德所唾弃的,是不敢光明正大的,所以才会被冠以“偷”这个贬义词,真佩服你能够绕来绕去地把它冠上了“取”这个中性词。不免让我在“原始社会好”的歌声中审视自己。
我的看法:道德是通过说教和舆论来实现控制的,法律是以强制力做后盾的,就是要强行让你这样做或者不让你这样做,不管你内心是否服气。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私权,但私权也是法律给的,不是天赋人权,而是法赋人权。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出轨面前无知无畏,出轨乃玩火,必然要面临来自道德和法律的处罚。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1、是的,性的属性是自然或所谓上帝赐予的,世间万物的生存与繁衍都离不开性。但,这是泛泛而指的动物般的“性”,我们人类是有思想的高级动物,性的色彩也就理所当然的有别于其他动物,因为上帝相信人类,相信我们能够用自己的大脑管好自己的下半身,所以才赋予了人类尽可能多的性快乐,我们应该好自为之。需要“性”福和性满足不是我们滥性和放纵性的借口。你过分的夸大了性的快乐,而恰恰忽视或淡化了人类社会需要的次序、规范与约束。
2、毫无质疑,纯洁的爱是神圣而崇高的。不知道你所说的爱的多向性是指什么?但无论是指什么,我想,爱是可以由自己支配的,我可以不爱政府,但我爱国,你也可以连祖国都不爱,那一定就是汉奸无疑了。说到这里,倒让我想起了这世界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爱,亲人之间、情侣之间、夫妻之间、朋友之间,这些是产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爱,还有抽象领域的爱,比如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包括它们的创作者,甚至可以追述到对万事万物的喜好上……如果你说的多向性是泛指这些,我同意,但这些也都是被自己的性格爱好、文化修养和审美观所支配的。如果你是想绕回第一个问题而牵强的把乱性定义为“性爱”的多向性,那你还配拥有上帝恩赐我们人类特有的“生理和心理需要的和谐”吗?还配在这里大谈特谈“爱”这个字眼吗?
3、好了,既然你知道法律赋予了婚姻的单一性,那么为何你又认为婚姻是一种无束缚的义务?在这里是否还要探讨一下法律是什么?每一个有独立正常思维的成年公民都可能知道也必需知道法律对自己意味着什么?那就是一种必须遵守的契约,这种契约是建立在公民与国家、社会之间的,也是强制的,谁敢跨越这道底线,谁就会被社会和法律机器惩处。毫无疑问,法律无法束缚你的思想却能束缚你的行为。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律所定义的婚姻是否和性爱没有必然联系,可以按你的话说叫“多向性”。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难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像《婚姻法》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因为,《婚姻法》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它的修改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记得巫昌祯(《婚姻法》(修正草案)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与民众就《婚姻法》中几个焦点问题的对话,现摘录如下:
夫妻忠实包括性忠实吗?
巫昌祯:我认为要全面理解"忠实"的含义。美国人说婚姻是"爱的契约",既然承诺了,就要遵守它。因此,忠实肯定包括性忠实,并且性专一是其中的主要部分,有"互护贞操"的意思。
观众:这是否等于配偶权的提出?
巫昌祯:我们专家是主张有配偶权的,因为配偶权客观存在。既然结婚了,双方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比如说继承权,我去世了,我爱人就有继承权,别人没有这个权利。这次修正法草案没有把"配偶权"写进去,但是它的内容已经在"忠实"上体现出来了。
4、法律的要求已远远的低于道德的要求,已所谓是维系社会次序、保护和规范个体或群体行为的最底线。如果连法律都无法束缚自己行为的人还能有何道德可言?所谓道德,是和社会环境、文化背景、公众取向和社会经济文明发展程度所决定的,这个题目太庞大了,但是每一人可能明白的是,在当今社会中,无论“彩旗飘飘”还是“红杏出墙”都是被社会道德所唾弃的,是不敢光明正大的,所以才会被冠以“偷”这个贬义词,真佩服你能够绕来绕去地把它冠上了“取”这个中性词。不免让我在“原始社会好”的歌声中审视自己。
我的看法:道德是通过说教和舆论来实现控制的,法律是以强制力做后盾的,就是要强行让你这样做或者不让你这样做,不管你内心是否服气。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私权,但私权也是法律给的,不是天赋人权,而是法赋人权。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出轨面前无知无畏,出轨乃玩火,必然要面临来自道德和法律的处罚。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