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对于海外资产的申报,可能要从加拿大的征税体系说起了。。。
加拿大实行的是居民全球收入征税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加拿大的居民,即使你不是加拿大的公民,你也要在加拿大纳税,而且是全球收入都要在加拿大纳税。
对于大部分在加拿大获得的收入,比如工资,是由雇主先行代扣,年底雇主还会给你T4,T4A表格,银行和投资机构也会给你寄出各种statement,让你清楚地知道自己一年中到底挣了多少钱是要交税的。然后到了年底到第二年4月30日前,每个人如实申报自己的其他收入,算出税来,多退少补。
一般来说,加拿大来源的收入,个人是很难隐瞒的,税务局ccra查起来也很方便。
但是,对于海外资产产生的收益(利息、股利、卖出的capital gain等)那部分,由于不在加拿大政府管辖范围内,如果个人不申报,调查取证也是很困难的。所以,大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加拿大政府开始关注居民拥有海外资产,但却不申报产生的收入的情况,于是推出了一个海外资产申报的系统,也就是税表中你看到的那个关于是否在海外拥有超过$100,000的资产的问句,如果答案是yes,需要另外填T1135表。这个东东,多多少少起到了防止居民少报税的作用。(也就是说,按照道理讲,10万以下海外资产生的收入,也是要申报的,只不过不进入政府正式的资产登记备案系统而已。)
这就是海外资产申报的原因和由来。
当你的钱和其他资产,进入到了加拿大境内,就不再算是海外资产,不管之前是在你自己户头上还是在你父母亲的户头上。你存到银行,年底银行就会寄利息单子给你;你炒股票,broker年底也会寄statement和交易记录给你,告诉你挣/亏了多少钱;你买房子,出租地库给房客,你的房客要用房租收据申请房租退税;你买了房子又卖掉,也会产生capital gain……这些到了加拿大以后钱生出来的钱崽子,你必须要申报,因为它实实在在都有凭有据,没办法不报的。跟海外资产那个10万以下不申报已经不搭界了。
至于最老的问题父母馈赠现金给子女,我已经说过很多遍了,不用纳税。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加拿大实行的是居民全球收入征税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加拿大的居民,即使你不是加拿大的公民,你也要在加拿大纳税,而且是全球收入都要在加拿大纳税。
对于大部分在加拿大获得的收入,比如工资,是由雇主先行代扣,年底雇主还会给你T4,T4A表格,银行和投资机构也会给你寄出各种statement,让你清楚地知道自己一年中到底挣了多少钱是要交税的。然后到了年底到第二年4月30日前,每个人如实申报自己的其他收入,算出税来,多退少补。
一般来说,加拿大来源的收入,个人是很难隐瞒的,税务局ccra查起来也很方便。
但是,对于海外资产产生的收益(利息、股利、卖出的capital gain等)那部分,由于不在加拿大政府管辖范围内,如果个人不申报,调查取证也是很困难的。所以,大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加拿大政府开始关注居民拥有海外资产,但却不申报产生的收入的情况,于是推出了一个海外资产申报的系统,也就是税表中你看到的那个关于是否在海外拥有超过$100,000的资产的问句,如果答案是yes,需要另外填T1135表。这个东东,多多少少起到了防止居民少报税的作用。(也就是说,按照道理讲,10万以下海外资产生的收入,也是要申报的,只不过不进入政府正式的资产登记备案系统而已。)
这就是海外资产申报的原因和由来。
当你的钱和其他资产,进入到了加拿大境内,就不再算是海外资产,不管之前是在你自己户头上还是在你父母亲的户头上。你存到银行,年底银行就会寄利息单子给你;你炒股票,broker年底也会寄statement和交易记录给你,告诉你挣/亏了多少钱;你买房子,出租地库给房客,你的房客要用房租收据申请房租退税;你买了房子又卖掉,也会产生capital gain……这些到了加拿大以后钱生出来的钱崽子,你必须要申报,因为它实实在在都有凭有据,没办法不报的。跟海外资产那个10万以下不申报已经不搭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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